GRS认证咨询-纺织材料添加剂豁免规则及GRS认证数据申报要点

发布时间: 2026-04-23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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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 226 材料成分中添加剂的说明

参考文件:CCS-101-V3.1(D4.2)、ASR-104-V3.1(B2.10.11)
 
情形:受标签法规限制,产品标签上的材料成分未体现添加剂,导致标准中未明确添加剂应如何计入成分核算及在交易证书中申报。
 
面料生产前的部分工序会使用大量添加剂,可能造成成品重量超出原料投入重量,尤其在工艺损耗极低的生产环节。此类添加剂最典型的应用场景为合成纤维(尤其是涤纶)生产,包括颜料、二氧化钛(TiO₂)、陶瓷、炭、银,以及低熔点产品所用精制间苯二甲酸(PIA)等,添加剂可直接添加或与载体聚合物一同添加。
 
校准内容:
  1. 本校准自 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条件允许时应自该日期起立即执行,最迟强制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
  2. 本校准明确添加剂不计入材料成分,并规定其重量在交易证书中的核算与标注方法。本校准相关定义如下:
     
    a. 添加剂:添加至纺织品中以改变或提升产品性能、且留存于成品中的非纤维及非聚合物类物质。
     
    b. 色母粒:颜料和 / 或添加剂与聚合物载体混合形成的浓缩物,用于合成纤维生产,实现纤维着色、性能增强或赋予功能性。
  3. 纱线、面料、成衣的染色、印花、后整理工序所用添加剂,因用量极少(通常低于工艺损耗)且难以检测,无需在交易证书中核算或申报。植绒等厚重印花除外(参见第 4、5 条)。
  4. 涂层、复合、浸渍工艺及厚重印花类特殊面料生产所用添加剂,视为面料组分,具体组分申报方式参见《校准 262—— 部分特殊面料的材料成分》。
  5. 最终生产阶段添加的厚重印花与粘合剂,视为辅料,相关要求参见《校准 268—— 材料成分中辅料的说明》。
  6. 采用聚合物载体添加的添加剂,聚合物载体本身不视为添加剂。
     
    a. 使用色母粒时,颜料可视为添加剂,色母粒中的聚合物不计为添加剂;以切片作为添加剂载体的情形同理。
     
    b. 为简化核算,若承载添加剂的色母粒或切片总重量不超过产品净重 1%,可整体视为添加剂。
  7. 上浆剂等临时性添加剂,按其他添加剂同等规则执行,适用第 8 条规定。
  8. 添加剂不属于纤维原料,不计入材料成分。若添加剂重量超出产品净重 1%,需执行以下要求:
     
    a. “tcProductInfoAdditional” 栏需标注 “添加剂 = X 千克”,X 为添加剂总重量,并注明添加剂名称。
     
    b. 数据申报时,“tcProductAdditives” 栏填写添加剂名称。
     
    c. 数据申报时,“tcProductAdditivesWeight” 栏填写添加剂总重量(千克)。
  9. 若投入品的交易证书已标注添加剂,后续成品交易证书的材料成分核算时,不计入该添加剂重量。
  10. 本校准不免除 GRS 产品中添加剂需符合 GRS 化学物质要求的规定。
 

示例:
某产品投入 950 千克消费后再生涤纶、50 千克涤纶色母粒(含 40% 涤纶、60% 颜料),工艺损耗按 0% 计算。
  • 材料成分:98% 消费后再生涤纶(RM0189)+2% 涤纶(RM0186)
  • 净重:1000 千克
  • 认证重量:950 千克
  • tcProductInfoAdditional:添加剂 = 30 千克颜料
  • tcProductAdditivesWeight:30 千克
  • tcProductAdditives:颜料
     
    后续交易证书以 1000 千克该产品为投入,成分按 98% 消费后再生涤纶(RM0189)+2% 涤纶(RM0186)核算。
备注:
  1. “tcProductAdditives” 与 “tcProductAdditivesWeight” 为本校准新增数据字段,暂不显示于交易证书 PDF 版本,将纳入下一版《交易证书政策》重大修订内容。
  2. 2025 年 3 月 1 日更新:修订第 8b 条(详见释义)。数据申报格式因申报方式不同存在差异,并非所有申报均需使用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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