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辅导-GRS认证机构新增RCS认证及发票审核执行要求

发布时间: 2026-04-23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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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 238 为 GRS 认证组织新增 RCS 认证

参考文件:ASR-103-V3.1(A5.6.3)
 
情形:部分组织已获得 GRS 认证但未取得 RCS 认证,却需要以 RCS 认证名义销售产品,包括向 RCS 认证品牌供货并使用对应标识、产品不符合 GRS 要求但符合 RCS 要求等场景。由于 GRS 审核已覆盖全部 RCS 审核要点,此类新增认证风险较低。
 
校准内容:
 
RCS 认证与 GRS 认证相互独立,认证机构仅向持有 RCS 认证的组织(销售方)签发 RCS 交易证书,标注 RCS 产品声明的产品不得列入 GRS 交易证书。
 
已获 GRS 认证的组织申请新增 RCS 认证时,认证机构可直接签发同范围 RCS 范围证书,无需额外审核,且有效期与 GRS 证书一致,也可将 RCS 标准添加至含 GRS 的多标准范围证书中。
 
认证机构可签发 RCS 范围证书签发日期之前的出货 RCS 交易证书,但须满足 RCS 证书先于交易证书签发、出货时组织已持有 GRS 认证。
 
备注:
 
1)2025 年 1 月 1 日更新:本校准对同一 GRS 认证组织仅可适用一次;后续 RCS 证书续期时,需完成 RCS 审核。

校准 272 范围证书中的品牌分销场所

参考文件:ASR-103-V3.1(B3.1.7)、ASR-104-V3.1(B2.9.6)
 
情形:ASR-103-V3.1 B3.1.7 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签发的范围证书必须列明品牌分销场所,但该节点恰逢 CCS 标准修订,品牌相关要求可能调整,ASR-104-V3.1 B2.9.6 中已有相关备注说明。
 
校准内容:
 
ASR-103-V3.1 B3.1.7 条款修订为:“针对品牌方,若分销场所仅实际持有最终产品,则无需在范围证书中列为场所或分包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ASR-104-V3.1 B2.9.6 项下备注可继续适用于仅实际持有最终产品的仓储场所。

校准 271 发票(Fapiao)使用说明

参考文件:CCS-102-V3.1(E2.1.1.f)
 
情形:认可机构与认证机构对发票(Fapiao)作为交易证书佐证文件的认定存在分歧,部分机构将其视为财务记录,部分则不认可;中国税务机关将内地发票定性为完税凭证。
 
校准内容:
 
在 CCS-102 E2.1.1 f 条款中,发票可作为交易证书审核的财务记录和 / 或商业发票。认证机构须通过中国政府官方线上系统核验每张发票有效性,发票所载货物或服务需明细完整,并与运输单据一致。
 
此外,认证机构应采取额外措施确认发票真实性,例如在发票开具 30 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后续审核中对部分发票进行复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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