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纺织回收材料成分偏差处理及特殊面料申报细则
发布时间: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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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 262 部分特殊面料与纱线的材料成分
参考文件:ASR-103-V3.1(B2.2.5)、ASR-104-V3.1(B2.11)
情形:涂层、复合、浸渍、植绒印花、亮片面料及由其制成的最终产品,在材料成分认定上存在不确定性与混淆。此外,还需考虑符合销售国标签标注规范。
校准内容:
- 本校准自 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条件允许时应自该日期起立即执行,最迟强制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
- ASR-104-V3.1 B2.10.6 及 B2.11 条款仅允许在最终产品交易证书中标注组分。校准 262 作为例外条款,允许特定非最终产品标注组分,并允许在第 10a 栏填写未认证组分。非最终产品申报组分时,第 10a 栏标题需由 “认证组分” 改为 “组分” 以便区分。
- 含成膜聚合物的涂层、复合、浸渍、粘合面料及相关纺织品,若无合理依据(如符合最终产品销售国法规),均需按组分方式标注成分。第 10a 栏需列明产品所有组分,包括未申报 / 未认证材料。
- 局部或全部覆盖非纺织材料(植绒、亮片、珠饰等)的面料,及带有非纺织装饰的纱线,必须按组分申报,不可采用全产品申报方式。
- 若面料或纱线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即为最终产品),则适用现有最终产品标准。
- 采用本校准按组分申报的面料、纱线所制最终产品,原则上仍按组分申报,除非:
- 为符合销售国标签法规需采用全产品申报;或
- 未认证组分在最终产品中按辅料计算。
- 在本校准强制实施日前,认证机构依据合理理由允许全产品申报的案例,需以 “校准 262” 为邮件主题发送至 assurance@textileexchange.org,说明详情与理由,仅用于意见收集,不构成官方认可。
示例:
1)100% 消费后再生涤纶针织面料覆 PU 膜,涂层占成品重量 20%,产品净重 100kg。
1)100% 消费后再生涤纶针织面料覆 PU 膜,涂层占成品重量 20%,产品净重 100kg。
- 产品类别:面料(PC0028)
- 产品明细:特殊面料(PD0063)
第 10a 栏组分 1:
- 明细:针织基底面料
- 材料成分:100% 消费后再生涤纶(RM0189)
- 装运净重:80kg
- 认证重量:80kg
- 标准(标签等级):RCS(RCS 100)
第 10a 栏组分 2:
- 明细:涂层材料
- 材料成分:100% 聚氨酯(RM0210)
- 装运净重:20kg
- 认证重量:0kg
- 标准(标签等级):无
2)冬季外套面料采用涂层面料。
- 产品类别:女装(PC0002)
- 产品明细:外套(PD0001)
- 组分明细:外套面料机织基底
- 材料成分:[面料基底] 100% 消费后再生涤纶(RM0189)
3)窗帘成品采用带亮片面料,基底为 RCS 认证,亮片在交易证书中列为组分,亮片及其他辅料总重低于成品 10%,最终产品按全产品申报,辅料含亮片计入补充重量。
- 产品类别:家用纺织品(PC0010)
- 产品明细:窗帘(PD0020)
- 材料成分:100% 消费后再生涤纶(RM0189)
- 装运净重:215kg
- 认证重量:200kg
- 补充重量:15kg
备注:
1)仅当含半成品非纺织组分的辅料总重不超过最终产品 10% 时,最终产品方可采用全产品申报(参见 CCS-101-V3.1 D4.4)。
1)仅当含半成品非纺织组分的辅料总重不超过最终产品 10% 时,最终产品方可采用全产品申报(参见 CCS-101-V3.1 D4.4)。

校准 269 成分核算与材料成分检测间的允许误差
参考文件:ASR-104-V3.1(B2.10.11 d)
情形:ASR-104-V3.1 交易证书政策 B2.10.11.d 规定混纺材料允许 ±3% 误差,非混纺材料允许 - 2% 误差。当产品纤维成分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时,交易证书应标注何种成分尚不明确。
此外,由纺织废料机械回收制成的产品,即使经过充分分拣,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杂质仍可能导致超出允许误差。
本校准不新增纤维成分检测要求,仅明确处理因成分检测产生差异的方式。
校准内容:本校准自 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条件允许时应自该日期起立即执行,最迟强制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
机械回收植物纤维(棉)、动物纤维(毛)类非混纺材料允许 - 3% 误差,含该类纤维≥30% 的混纺材料允许 ±5% 误差。
若成分检测差异在允许范围内,交易证书按核算成分标注,并在附加信息栏注明 “成分检测结果在允许公差范围内存在偏差”。
若超出允许误差,则该材料不得列入交易证书。国际纺织品交易所可根据详细可信性分析,酌情受理特定案例豁免申请。
以下情形不视为超差:
- 产品成分含未知精确含量的 “混合纤维”;
- 辅料或装饰用可分离纤维计入核算但未纳入检测。
因销售市场法规要求,发票纤维成分与交易证书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不一致。
示例:
1)某面料经核算含 50% 机械回收棉,整体适用 ±5% 误差。
1)某面料经核算含 50% 机械回收棉,整体适用 ±5% 误差。
备注:
1)受验证技术限制,机械回收合成纤维将在下一版交易证书政策中明确。混纺定义参见 TE-101。
1)受验证技术限制,机械回收合成纤维将在下一版交易证书政策中明确。混纺定义参见 TE-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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