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GOTS认证劳工标准工时移民工合规规范说明

发布时间: 2026-03-23
文章来源: GOT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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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 第4.4.9节 “工作时间” 指南

  •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框架,确立了工业生产领域工时相关最低标准,认证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工时也可依据本国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标杆标准进行规范。
  • 第4.4.9.2条和4.4.9.3条所列工时原则,以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框架为依据,属于认证主体在任何情形下均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即便本国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标杆标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低,该最低标准仍需执行。反之,若本国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标杆标准,在工时、每日/每周休息时长、加班安排等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最低标准,认证主体应适用对劳动者最有利的规则体系。
  • 认证主体应参照经合组织(OECD)《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排查并管控生产环节可能导致超时加班的各类因素。

术语定义

  • a. “工时”指受雇人员听从认证主体支配的工作时长,不含受雇人员不受认证主体支配的休息时段;本分节所述原则针对标准工时,即每日/每周法定工作时长(不含加班时长)。
  • b. 每周休息时段应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1)认证主体内全体相关人员同步休假;(2)与所在国家/地区传统习俗规定的休息日保持一致;(3)尽可能尊重宗教少数群体的传统习俗。
  • c. 加班指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长。
  • d. 自愿性:加班不得强制安排,不得由雇主随意决定,且须符合本国法律规定;若劳动合同中列明的加班要求符合本国立法或集体谈判协议约定,则视为自愿加班。
对于兼职员工(标准工时低于同岗位全职员工的受雇人员),每周加班时长不设12小时上限,前提是其每周总工时(标准工时+加班工时)不超过全职员工法定总工时上限。

参考文件

  • a. 第1号公约:1919年《工业工时公约》
  • b. 第14号公约: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 c. 第30号公约:1930年《商业及办公室工时公约》
  • d. 第106号公约:1957年《商业及办公室每周休息公约》
  • e. 第175号公约:1994年《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GOTS 第4.4.10节 “禁止不稳定就业” 指南

  • 认证主体应确保劳动关系不会给劳动者带来就业不安全感,以及社会、经济层面的弱势处境,即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关系赋予的各项权益,杜绝通过非正规就业等方式规避用工保障责任。
  • 认证主体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载明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条例规定的员工权利与义务;所有用工行为须基于合法认可的劳动关系开展,明确员工在劳动与社保法规下的权责。

参考文件

  • 第198号建议书:2006年《劳动关系建议书》第1、9-13段

GOTS 第4.4.11节 “移民工人” 指南与释义

  • 依据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条款)公约》(第143号),移民工人定义为:为受雇于他人(非自主创业)而从一国迁移至另一国的人员,含按规定获准入境的移民工人。
  • 本节要求以《达卡尊严移民原则》为基础,该原则构建了全移民周期内人道、合规对待移民工人的人权框架;鼓励认证主体参照该原则(尤其是平等对待、合规招聘两大核心原则),制定内部政策、评估招聘流程,防范移民工人遭遇剥削与歧视。

参考文件

  • a. 第97号公约: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
  • b. 第143号公约: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条款)公约》
  • c.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12月18日)
  • d. 人权与商业研究所(IHRB)2012年《达卡尊严移民原则》
  • e. 人权与商业研究所负责任招聘领导小组《负责任招聘六步法:落实雇主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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