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GOTS职场安全合规:从结社自由到紧急避险的全维度要求

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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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 第 4.4.6 条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实施指南

  • 认证实体应制定明确政策,禁止在自身运营及整个供应链中存在任何反工人行为。
  • 认证实体应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以促进和保护员工的经济与社会利益。
  • “集体谈判” 指雇主、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为以下目的进行的所有谈判:
    1. 确定工作条件和雇佣条款;
    2. 规范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3. 规范雇主或其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 认证实体应真诚参与对话和集体谈判进程,在国内法律存在限制的情况下,不得阻挠工人通过其他途径结社。
  • 认证实体在制定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政策时,应尊重并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87 号、第 98 号、第 135 号及第 154 号公约。
  • 认证实体应参照经合组织《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关于反工会政策和行为的描述。

参考文件

a. 1948 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 87 号)
 
b. 1949 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 98 号)
 
c. 1971 年《工人代表公约》(第 135 号)
 
d. 1981 年《集体谈判公约》(第 154 号)
 
e. 1966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993 卷第 3 号(1976 年),第 8 条
 
f. 经合组织(2023),《负责任商业行为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g. 经合组织,《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2018 年),第 146-151 页

GOTS 第 4.4.7.1 条 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实施指南

  • 认证实体在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时,应适当考虑国际最佳实践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相关标准。
  • 认证实体应遵循 ILO《纺织、服装、皮革和鞋类行业安全与卫生实务守则》。
  • 认证实体(如适用)应保留证明其遵守国内法律关于通风、照明、温度、噪音、粉尘暴露和清洁度要求的文件证明。同时,应保留所有法律要求的建筑物安全及电气设备维护证书。
  • 此外,认证实体应适当考虑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 如适用,认证实体应提供或配合进行补救措施。

参考文件

a. 1964 年《就业工伤津贴公约》(第 121 号)
 
b. 1981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第 155 号),第 16-20 条
 
c. 1981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建议书》(第 164 号),第 4 节
 
d. 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 170 号),第 10-16 条
 
e. 1953 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第 97 号)
 
f. 2006 年《职业安全健康促进框架公约》(第 187 号)
 
g. ILO《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ILO-OHS2001)

GOTS 第 4.4.7.7 条 工人在面临紧迫危险时可不经许可离开工作场所

实施指南

  • 认证实体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第 155 号公约第 13 条和第 170 号公约第 18 条第 1 款的原则。
  • 若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健康或安全面临紧迫且严重的危险,其拥有无条件立即撤离工作场所的权利。
  • 认证实体需确保制定清晰的应急方案,并向所有工人传达。

参考文件

a. 1981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第 155 号)
 
b. 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 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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