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GOTS合规要点:未成年工权益保障与职场霸凌治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26-03-18
文章来源: GOT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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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 第4.4.3.3条

认证实体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从事夜间作业,或在有损其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的环境中工作。

释义与实施指南

“未成年工”指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就本条款而言,有损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的工作环境,对应《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第3(d)条、第4条,以及《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建议书》(第190号)第3-4段规定的,可能危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使儿童遭受身体、心理或性侵害的工作;
  • 地下、水下、高危高处或密闭空间作业;
  • 操作危险机械、设备、工具,或人工搬运、运输重物的工作;
  • 不健康环境作业,如接触有害物质、危险工序,或处于有损健康的温度、噪音、振动环境中;
  • 特殊恶劣条件下的工作,如长时间劳作、夜间作业,或儿童被不合理限制在雇主场所内的工作。
此类工作也包含各国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经劳资组织协商后认定的高危工种,采用ILO标准与本国法律中保护力度更高的准则执行。
年龄核实(针对最低就业年龄及未成年工):认证实体应核实员工年龄,优先在入职前完成,可采用以下核实方式:
  • 体检证明及相关文件;
  • 书面宣誓书及佐证文件;
  • 可提供的出生证明;
  • 达到最低就业年龄人员的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 从事轻量级工作人员的在校证明;
  • 对疑似年龄过小人员开展贴合文化习俗的面谈。
认证实体核实年龄时,需核查文件来源的可信度,警惕伪造文件风险。
认证审核过程中,不仅要核查正式劳动合同与雇佣关系,还需关注各类非正式用工、类雇佣模式,严防通过模糊权责、伪装关系等方式规避童工管控标准的行为。

参考文件

  •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
  •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批准书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建议书》(第190号)
  • 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93卷第3号(1976年),第10(3)条、第13(2)条
  •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77卷第3号(1990年),第28(1)条及后续条款、第32条

GOTS 第4.4.4条 歧视、骚扰与暴力

实施指南

  • 认证实体应建立管理体系,防范并处置自身及供应商运营场所内所有形式的职场暴力与骚扰行为。
  • 认证实体需在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中,或单独制定职场反歧视反暴力政策,明确承诺打造无骚扰、无暴力的工作环境,划定劳资双方权责,公示投诉调查流程。
  • 认证实体应设立匿名保密的员工投诉渠道,针对歧视、暴力、骚扰类投诉,保障员工可直接通过保密匿名渠道反馈。
  • 认证实体应参照经合组织服装鞋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研判性骚扰、性别暴力风险因素。
  • 女性员工占主导的工作场景,需配备女性监管人员与管理人员,替代男性岗位人员。
  • 鼓励认证实体落实预防性措施,为男女员工提供安全通勤、安全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保障。

条款释义

职场暴力与骚扰,依据《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定义:指各类不可接受的行为、行径或相关威胁,无论单次或多次发生,旨在造成、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员工身体、心理、性侵害或经济损失,包含性别暴力与骚扰。
性别暴力与骚扰,指基于员工性别实施、或对特定性别群体造成不均等侵害的暴力骚扰行为,包含性骚扰,界定标准参照《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

参考文件

  •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249卷第13号(1981年)
  •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
  • 《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
  • 《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
  • 《2019年暴力与骚扰建议书》(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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