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C认证咨询-解读ISCC 8.4.7:存储设施认证选项与贸易商合规指南
发布时间: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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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SCC 8.4.7 贸易商及存储设施
贸易商及存储设施是从事可持续材料(即原材料、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贸易(即买卖)或存储的经济运营商。存储设施包括仓库、筒仓、储罐等。存储设施代表可持续材料的所有者存储和/或转运可持续材料。若某存储设施同时从事可持续材料贸易,则需额外获得贸易商认证。
所有从事可持续材料贸易和/或存储的贸易商及存储设施,均需纳入认证范围。
存储设施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纳入ISCC认证范围:
> 以“仓库”(即存储设施)身份进行单独认证;
> 作为“物流中心”的一部分进行认证(即存储设施的群体认证);
> 在第三方(如首次收集点、收集点、加工单元、带存储功能的贸易商)认证框架下,作为附属存储设施纳入认证。
为确定哪种认证方式适合某一存储设施,需考虑该存储设施是否向第三方开放。当存储设施进行单独认证或作为物流中心的一部分认证时,可存储来自第三方的可持续材料,且无需纳入第三方认证框架下的抽样审核(即降低该存储地点的审核工作量)。
以仓库身份进行的单独认证,涵盖经认证经济运营商的所有现场存储设施。
对于在不同地理位置运营和管理一组存储设施、且拥有统一法人管理体系的经济运营商,可选择以“物流中心”身份进行认证。物流中心的认证证书将附带一份附件,列明证书所涵盖的所有存储设施(含地址)。
若经认证的第三方(如首次收集点、收集点、贸易商或最终产品精炼厂)使用(自有或租赁)存储设施但不向第三方提供存储服务,则可选择以附属存储设施身份进行认证。若审核员可通过远程方式全面核实所有相关文件,且认证机构(CB)判定无需额外进行现场访问即可确认其符合ISCC要求,则仓库的抽样审核可通过远程方式进行。前提条件是:存在常规风险设置、市场活动复杂度低、具备反映所有可追溯性要求的清晰文件(如集中式条形码数据库),以及包含相关关键控制点和职责的结构化管理体系。
仓库和物流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获得认证证书。审核内容包括其管理体系;此外,审核员还必须核实实物库存、入库和出库材料信息及相关文件(如地磅单)、技术设备(如地磅、校准记录等),以及存储设施运营商与可持续材料所有者之间的数据传输情况。若仓库或物流中心是可持续材料的所有者,则还需获得贸易商认证(更多信息见下文)。
物流中心认证时,需对所有用于存储可持续材料的存储设施进行抽样审核(样本量计算规则见第8.5章节)。第三方(如首次收集点、收集点、贸易商、加工单元)认证框架下的存储设施认证也适用此规定:所有未以仓库身份单独认证或未作为物流中心一部分认证的存储地点,均需接受抽样审核。
物流中心必须保存所有用于存储可持续材料的存储设施的最新清单(含商号和完整地址)。使用存储设施的第三方必须保存所有用于存储可持续材料的存储设施清单(含商号、地址,以及若存储设施已进行单独认证或物流中心认证则需包含有效证书编号)。两种情况下,清单均需保持最新,且清单如有任何变更,必须通知认证机构。
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新增存储设施。新增的存储设施将纳入换证审核中存储设施的抽样审核范围。
持有ISCC证书的存储设施运营商,必须允许审核员核实其是否符合ISCC要求,并允许其进入所有相关场所。
可追溯性和监管链要求适用于每个单独的存储地点。这意味着必须建立特定地点的质量平衡台账。可持续材料的经认证所有者(即使用存储设施(自有或租赁)的经认证方)负责建立特定地点的质量平衡台账。审核期间,审核员必须检查每个单独存储地点的质量平衡情况,仅检查特定地点质量平衡台账的样本是不够的。
可持续材料的经认证所有者,负责在每个单独存储地点接收和出具实际接收或发运的可持续材料的可持续性声明。每份可持续性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接收地点或发运地点信息,必须明确注明可持续材料实际接收或发运的存储地点(地址)。
贸易商从事可持续材料的买卖业务。所有可持续材料贸易商均需纳入ISCC认证范围。使用自有或租赁存储设施的贸易商,将以“带存储功能的贸易商”身份进行认证;所谓“纸贸易商”(即不与可持续材料发生实际接触、不使用自有或租赁存储设施的贸易商),将以“贸易商”身份进行认证。
ISCC项下的所有可持续材料贸易均针对特定批次的可持续材料,且每批可持续材料交付时均需出具可持续性声明,并与一定数量的实际可持续材料相关联(见第8.3.1章节)。出具和交易与同等数量实际可持续材料无关联的可持续性声明,属于“账面声明”(book-and-claim),在ISCC项下是不允许的。
经认证的贸易商必须能够证明可持续材料实际存放在哪个(经认证的)地点。审核期间,审核员必须能够核实材料的实际位置以及(潜在的)供应目的地。可持续性声明中填写的接收地点或发运地点信息,必须明确注明可持续材料实际接收或发运的存储地点(即地址)。所有与材料运输相关、确保材料可追溯性所需的文件,均需备齐并在审核期间提交给审核员。纸贸易商可转发其从可持续材料供应商处收到的可持续性声明。
贸易商和带存储功能的贸易商审核通过后将获得认证证书。审核内容包括其管理体系、可追溯性和监管链要求。若贸易商使用的存储设施已进行单独认证或作为物流中心的一部分认证,则这些存储设施无需纳入抽样范围。带存储功能的贸易商必须为每个使用的存储地点建立特定地点的质量平衡台账。尽管(纸)贸易商不与可持续材料发生实际接触,但仍需提供可持续材料交易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可持续性声明)。
ISCC证书具有特定地点属性,即证书上仅可注明经审核运营单元的地址。对于贸易商和带存储功能的贸易商,若法定地址与日常运营地点不一致,可例外处理:审核将在实际运营地点进行,该地址需在审核流程中注明;证书上需同时注明贸易商的法定地址和审核地点。

(一)额外审核要求
除第8.3.3章节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需提供以下信息:
> 所有存储可持续材料的存储设施清单,含名称和地址;
> 若使用的存储设施已进行单独认证或作为物流中心的一部分认证,需包含认证体系名称及相应证书编号;
> 基于各存储设施提供的库存文件,为每个单独的存储设施建立单独的质量平衡台账;
> 存储设施的厂区布局图;
> 存储设施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 用于确定入库和出库材料流向的相关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
> 存储设施与客户之间的数据流文件;
> 按合同/客户分类的入库和出库材料定期库存文件,含地磅记录;
> 允许认证机构在需要时进入现场的合同协议。
(二)可持续性声明的额外要求
对于通过天然气管网交易的生物甲烷,将生物甲烷注入管网的生产者需向接收方出具可持续性声明。若接收方为(纸)贸易商(即不实际接收材料),则该贸易商可销售相应批次的ISCC认证材料,并将相应的可持续性声明转发给接收方(如从管网实际提取生物甲烷的经济运营商)。在此情况下,管网被视为运输载体,生物甲烷的运输(如通过运输商)必须有文件记录。(纸)贸易商不得买卖与相应数量实际可持续材料无关联的生物甲烷可持续性声明。
可持续生物甲烷贸易商必须签署一份声明,确认不会对分配给特定批次生物甲烷的可持续属性进行重复声明(更多信息见第8.4.8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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