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C认证辅导-ISCC加工单元认证要求与沼气生物甲烷专项细则
发布时间: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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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加工单元
加工单元指通过改变物料的物理及/或化学特性,对投入原料进行转化处理的生产设施,常见类型包括油厂、糖厂、精炼厂、生物柴油与乙醇生产装置、沼气及生物甲烷生产装置、液化天然气(LNG)工厂、氢化植物油(HVO)工厂及其他同类设施。化工供应链由多个对相关物料/产品进行特性改造的独立主体构成,不同类型的原料与产品对应多样化的设施配置模式,适用于ISCC认证的加工单元类型具体如下:
图3:化工供应链典型加工单元概览
针对特种化学品生产装置,可在认证证书中补充更细化的专项定义。在供应链下游环节,加工单元认证范围内的最后一道处理工序,为将聚合物颗粒加工为薄膜、瓶体、桶体等不同形态,显著改变原料物理特性的成型加工环节。
若物料采用机械回收工艺处理,对应加工单元的认证范围需标注为“机械回收工厂”。
所有加工单元必须单独开展认证,禁止采用集团认证或抽样认证方式。审核范围覆盖加工单元管理体系、可追溯性、监管链、温室气体排放等相关核心要求。
仅开展机械过滤、沉淀处理的收集点或仓储设施(例如对废弃餐饮油进行过滤,去除骨头、餐具等杂质,或降低废弃餐饮油含水率的设施),不认定为加工单元;前提是原料与机械处理后的物料,可归类为同一废物代码并出具对应声明。仅从事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气态生物燃料调和作业的设施(例如乙基叔丁基醚ETBE、甲基叔丁基醚MTBE生产装置),同样不认定为加工单元,此类设施按照仓储设施审核要求开展认证(详见3.4.7),特殊要求为调和设施禁止抽样认证与集团认证。
加工单元审核核心要求
对加工单元开展审核时,审核员需重点核查可持续物料进出数量的可追溯性与合理性,以及加工单元内部的转化处理流程。转化流程评估的核心内容之一为转化系数核算,需明确可持续原料投入与可持续产品产出之间的对应关系。加工单元需向审核员提供证明材料,证实当前及后续接收、处理的可持续物料类型,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生产报告、交货单据、供应商合同等;加工单元处理的各类可持续物料信息,将在ISCC认证证书中公示。
加工单元现场处理并对外销售、发货的所有物料,均纳入加工单元认证范围;若加工单元接收、采购的可持续物料,未经现场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发货,需额外办理贸易商资质认证。
加工单元可通过委托加工协议运营,即加工单元与物料所有权方签订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加工服务费(委托费),此类场景下加工单元有两种认证模式可选:
模式一:加工单元以自身名义认证,为证书持有主体
模式二:加工单元以原料所有权方名义认证,原料所有权方为证书持有主体
采用第二种模式时,认证证书需标注原料所有权方法定名称、加工单元地址,并注明该加工单元由证书持有主体通过委托加工协议使用;该模式下,加工单元不得以自身名义处理可持续物料,因其并非证书持有主体。
两种模式下,对应证书持有主体均需履行全部ISCC相关合规义务,包括温室气体核算、质量平衡管理、可持续声明出具、可持续物料产量向ISCC报备等。模式一由加工单元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质量平衡管控及向收货方出具可持续声明;模式二由原料所有权方承担上述责任。可持续声明中需明确,可持续物料的发货地点为加工单元现场。两种模式均需完成加工单元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证;第二种模式下,质量平衡管理、可持续声明出具等环节,可在实际操作主体现场(例如原料所有权方场地)开展审核。
加工单元需满足8.3.1章节规定的全部审核要求。

加工单元可持续声明附加要求
对外出货物料的可持续声明,需符合8.3.3章节规定;若加工单元生产最终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或生物质燃料,可持续声明中需额外补充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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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或生物质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焦(g CO₂eq/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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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规项:燃料使用过程中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甲烷CH₄、一氧化二氮N₂O)排放量(针对生物液体与生物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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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变化导致的碳储量变化排放量:适用严重退化土地减排优惠(eB=29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焦)的相关说明(详见ISCC欧盟体系文件205《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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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优化带来的土壤碳累积减排量:适用动物粪便原料减排优惠的相关说明(详见ISCC欧盟体系文件205《温室气体排放》)
沼气装置专项认证要求
沼气装置认证时,需对投入的生物质原料(底物)做好全程记录,包括重量、来源(农场地址、原产地)、干物质含量,以及生产场地标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适用)。若沼气装置同时作为首个收集点,需留存农场/种植园或原产地出具的自我声明/自我评估文件、生物质原料供货合同,作为原料合规证明。
投入沼气装置及发酵罐的底物数量,需通过运行日志、工作台账完整记录;底物来源、干物质含量及对应温室气体数值(如适用)也需同步录入台账,记录数据务必精准。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底物供货量与发酵罐实际使用量是否一致,底物储存过程中产生的青贮损耗,需单独记录并说明原因。
整套装置的产量需同步记入运行日志,通过标准化计量设备开展产量检测。
生物甲烷装置专项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装置接收沼气并将其加工提纯为生物甲烷,需实时监测能耗;若涉及温室气体附加核算,需将甲烷逃逸量纳入核算范围,可通过实测甲烷逃逸量、提供设备厂商质保书或引用科学公认标准值完成核算。采用加压工艺的装置,需对废气进行热处理。
若生物甲烷装置与沼气装置、垃圾填埋设施位于同一场地,整套装置产量需记入运行日志,通过标准化设备实时或定期检测;每三个月至少比对一次生物甲烷产量与底物使用量,产出生物甲烷的能量值,基于非冷凝热值核算。
作为终端加工单元,生物甲烷装置需向主管部门出具可持续声明,用于天然气官网注入备案。实际业务中,商业伙伴结算依据为生物甲烷能量值(千瓦时kWh)而非体积(立方米m³)或重量(千克kg),能量值需经检测分析,通常月度结束后数周方可确定,因此可持续声明可在该节点出具,声明中标注的数量需与主管部门核实的官网注入、抽取量一致。
生物甲烷生产、贸易、使用、深加工(例如液化)的全供应链主体,均需签署声明,确认不存在同一批次生物甲烷可持续属性重复申领行为;可持续属性指特定批次生物甲烷的各类可持续特征,以及“可持续”“认证”“生物基”“可再生”“减排”等相关声明。为避免重复核算(详见9.2章节),可持续属性不得与生物甲烷批次剥离,不得转让、售卖或用于多重可再生激励政策申领;ISCC官网提供声明模板,审核时需核查已签署的声明文件。

生物甲烷运输与管网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通过输配管网运输时,需符合以下认证要求:可再生气体可在互联互通的输配管网中混合输送,即天然气管网可用于生物甲烷运输;管网作为运输载体,其运输环节无需开展ISCC认证,但需可核算、核查管网注入与抽取的生物甲烷数量及品质。
管网注入方与抽取方需通过管网实现物理互联互通,且双方均需完成认证;若国家主管部门统筹区域生物甲烷物理运输,或因管网未互联互通建立专项核算体系,对应管网可视为单一运输载体,跨区域管网注入与抽取主体视同物理互联互通。
管网注入、抽取主体需分别记录生物甲烷数量,标注计量单位(立方米m³/千瓦时kWh);质量平衡周期内,管网抽取量不得超过注入量,相关数据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公共机构监管核查,并向审核员提供官方核查文件,质量平衡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生物液化天然气(Bio-LNG)相关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与生物液化天然气化学成分一致,前者为气态,后者为液态,生物甲烷在液化工厂(即LNG工厂)完成液化转化;液化工厂需按加工单元开展认证,液化环节温室气体排放需纳入核算,质量平衡管理中生物甲烷与生物液化天然气需分开统计。
生物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通过船舶接收物料,具备卸料、仓储、管网接入、气液转化及回注管网功能,需符合对应设施技术与认证规范。
最终产品精加工(FPR)要求
成型加工环节后的各类企业,接收ISCC认证物料生产最终产品,开展的最终产品精加工(FPR)作业,不得对认证物料进行实质性改性,属于精加工的作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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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坯吹塑、成型(非瓶坯原料加工需纳入加工单元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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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贴标、装配、印刷、封口、灌装
最终产品精加工的审核要求,涵盖转化系数、质量平衡核算及可追溯性管控三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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