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GOTS认证温室气体与废物管理指南:排放管控与废水处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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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
4.3.9.1 认证主体应制定书面《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控、量化及制定减排措施。
4.3.9.2 《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i. 明确所有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设施的范围界定研究应基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或 ISO 14064 标准,将排放划分为三个范围(见第 6 节);
ii. 确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核算方法应基于全球公认框架,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
iii. 建立数据收集框架:该框架应详细说明每个排放范围所需的具体数据点;
iv. 列出所有排放因子 ¹⁷(如《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计算所用数据来源;
v. 描述监控机制:概述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监控流程与工具;
vi. 应对其他间接(范围 3)排放:将量化和减少其他间接排放纳入中长期活动计划,确保具备与下游供应链主体协作的必要能力。
4.3.9.3 认证主体应按照《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计划》中详细规定的方法、数据点及排放因子,计算直接(范围 1)和间接(范围 2)排放。
4.3.9.4 认证主体应每年计算各排放范围的排放量。
4.3.9.5 认证主体应建立气候相关工作报告体系,理想情况下应遵循公认的排放报告标准。
4.3.9.6 必要时,认证主体应通过提供产品层面排放量计算所需的原始数据点,为供应链主体提供支持。


4.3.10 废物管理
认证主体应遵循以下废物管理原则,处理各类废物,包括废水及污泥(4.3.11)、固体废物及纺织品废物(4.3.12)。
¹⁷ 排放因子用于将活动数据(如能源消耗、燃料使用量、材料数量)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量。
4.3.10.1 认证主体应制定全面的废物管理程序,可纳入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见 4.3.1)或单独作为专项政策文件。
4.3.10.2 认证主体应建立废物清单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i. 废物的类型、类别及数量;
ii. 废物处置实践的记录(如类型、类别及数量)。
4.3.10.3 禁止的处置方式:认证设施严禁在厂区内填埋生产废物、在无管控 landfill 处置废物及焚烧废物。
4.3.10.4 可行情况下,归类为化学废物的工艺残渣应在闭环生产系统中回收再利用,以最大限度减少废物产生。
4.3.10.5 认证主体应建立并实施有效应对废物及污染事件的程序,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
4.3.10.6 废物储存区域的设计与建造应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不会泄漏至土壤、水体或空气中。
4.3.10.7 认证主体应设定目标及相关程序,力求消除废物产生;若无法消除,则最大限度减少废物产生量。废物减排目标的进展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记录并评审。
4.3.11 废水管理
4.3.11.1 认证主体应制定全面的废水管理程序,可纳入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见 4.3.1)或单独作为专项政策文件。
4.3.11.2 认证主体应确保废水及污泥在排放至环境前得到有效处理与管理。
4.3.11.3 污水处理厂(ETPs)可选择直接排放(厂内、现场)和 / 或间接排放(厂外、非现场),排放可通过多种类型及系统实现:
i. 直接排放;
ii. 预处理后间接排放 ¹⁸(含污泥);
iii. 预处理后间接排放(不含污泥);
iv. 未预处理间接排放;
v. 零液体排放(ZLD)¹⁹。
4.3.11.4 污水处理厂应始终保持有效运行及维护状态。
4.3.11.5 至少应满足适用的地方及国家关于废水及污泥的法律法规要求。
4.3.11.6 认证主体应遵循 GOTS 标准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以更严格者为准),严格遵守 4.3.2.1 的规定。
4.3.11.7 对于直接排放点,若 GOTS 标准对废水及污泥处理的要求(包括 pH 值、温度、总有机碳(TOC)、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脱色率、化学污染物残留及排放路径等限值)严于地方或国家法规,则应优先适用 GOTS 标准(见 4.3.11.9 及 4.3.11.10)。
4.3.11.8 对于其他排放类型,认证主体应遵循《ZDHC 废水指南》。
4.3.11.9 应在正常运行负荷下定期进行废水分析及污泥分析,并记录结果。
4.3.11.10 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其 COD 排放量不得超过 20 克 / 千克加工纺织品(产出):
i. 例外情况:粗羊毛洗涤工艺应遵循以下废水排放限值:
粗羊毛:≤25 克 COD / 千克;
细羊毛:≤45 克 COD / 千克。
4.3.11.11 韧皮纤维工业水浸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应实现 COD(或 TOC)去除率:大麻纤维至少 95%,其他所有韧皮纤维至少 75%。
4.3.11.12 若地表水排放的废水 pH 值及温度无法律限值规定,则排放废水的 pH 值应在 6-9 之间(除非受纳水体的 pH 值超出该范围),温度应低于 35℃(除非受纳水体的温度高于该值)。
4.3.11.13 认证主体应向负责污水处理厂(ETP)运营及维护的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4.3.11.14 若使用外部污水处理厂,认证主体应确保该污水处理厂具备合法运营许可,并符合地方及国家法规要求。
4.3.11.15 微纤维及微塑料管理:
i. 认证主体应将微纤维及微塑料释放考量纳入废水管理政策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持续改进过程的一部分;
ii. 认证主体应制定计划,识别生产废水中可能产生微纤维及微塑料脱落的加工环节;
iii. 认证主体应逐步致力于最大限度减少微纤维及微塑料向环境的释放,例如确保所使用的污水处理厂(ETP)具备防止微塑料及微纤维释放的能力。


4.3.12 纺织品废物管理
4.3.12.1 认证主体应制定全面的纺织品废物管理程序,可纳入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见 4.3.1)或单独作为专项政策文件。
4.3.12.2 废物管理政策应遵循 “废物分级处理原则”,按优先级排序废物管理行动。
4.3.12.3 废物产生预防:认证主体应致力于消除工业后及消费前纺织品废物。
4.3.12.4 若无法消除,则认证主体应考虑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源自认证材料及产品的纺织品废物进行再利用和回收。
4.3.12.5 认证主体应建立纺织品废物的收集、分类及分拣(如必要)机制,并制定通过再利用、回收等不同方式回收废物的计划。
4.3.12.6 认证主体应制定计划,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认证纺织纤维废物(如棉绒、梳棉废料、精梳落棉)进行分类,以便潜在的再利用和 / 或回收,并记录此类有机废物的类型及数量。
4.3.12.7 认证主体应制定计划,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认证纺织面料 / 服装废物(如面料边角料)进行分类,以便潜在的再利用和 / 或回收,并记录此类有机废物的类型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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