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聚焦GOTS认证: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构建及绩效监控方案
4.3 环境标准
4.3.1 认证主体应制定与自身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
4.3.2 认证主体应确保全面遵守与加工活动相关的所有国家、地区及地方环境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排放、废水及污泥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等,以此为合规基础。认证主体需记录并证明其符合所有适用许可要求,包括法规规定的各项参数及限值。
4.3.2.1 对于第 4.3 节所列的所有环境标准(如废物管理),认证主体应遵循最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地方、国家法规还是 GOTS 标准)。若 GOTS 标准严于当地法规,则优先适用 GOTS 标准;反之亦然。
4.3.3 认证主体应在《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中纳入并实施以下主题相关程序:
i. 职责分配:明确负责环境与化学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ii. 资源消耗:遵守第 4.3.7 节规定的水、能源及化学品消耗要求;
iii. 废气排放:遵守第 4.3.8、4.3.9 节(原文重复,应为 4.3.8 相关小节)规定的要求;
iv. 废物管理:建立符合第 4.3.10、4.3.11 节规定的废物处理与排放合规机制;
v. 员工培训:制定书面员工培训计划,涵盖水资源与能源节约、化学品安全规范操作、化学品合理使用与正确处置等必要内容。培训需留存记录,包括日期、参训人员及培训内容等细节;
vi. 监控:建立环境绩效监控程序。
4.3.4 认证主体应向所有员工有效传达《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确保员工知晓并遵守。优先采用员工母语进行沟通。
4.3.5 认证主体应建立并维持环境绩效监控与持续改进体系。
4.3.6 噪声污染与空气污染监控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并定期开展检测。
4.3.7 资源效率:水、能源与化学品使用
4.3.7.1 认证主体应制定结构化资源效率计划,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水、能源及化学品使用的监控、数据收集与持续改进工作。
4.3.7.2 水资源使用:
i. 监控与数据收集:
认证主体应留存水源相关书面记录(如地下水、市政供水、再生水等);
监控并记录每千克纺织品产出的总耗水量;
适当时,耗水量数据应按工艺类型(如染色、洗涤)分类统计。
ii. 改进目标:
认证主体应设定有时限、可实现的单位耗水量(升 / 千克产出)削减目标(如采用节水技术、低浴比设备、工艺优化、水循环利用策略等);
改进目标的进展应每年进行评审、记录并更新。

4.3.7.3 能源使用:
i. 监控与数据收集:
认证主体应留存能源来源相关书面记录(如电力、热能、燃料类型等);
监控并记录每千克纺织品产出的能耗量;
能耗数据应按能源类型(如化石燃料、太阳能)分类统计。
ii. 改进计划:
认证主体应制定并实施有时限的能效目标;
可行情况下,设定提高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在总能源结构中占比的目标;
进展应每年进行评审并记录。
4.3.7.4 化学品使用:
i. 监控与数据收集:
认证主体应建立化学品清单,记录每千克纺织品产出的化学品消耗量;
记录用于 GOTS 产品加工的所有经批准化学品投入;
适当时,化学品数据应按工艺类型(如漂白、染色、后整理)分类统计。
ii. 改进目标:
设定并实施每千克纺织品产出化学品消耗量削减的目标及相关程序。
iii. 湿加工设施应留存完整准确的以下记录:
化学品、能源及水资源消耗量;
未处理废水数据及污水处理厂(ETP)污泥检测数据;
废水处理数据,包括污泥处置情况。
4.3.8 废气排放
废气排放对环境、人类健康及社区具有重大影响。认证主体应建立相关体系进行监控、管理与减排。
4.3.8.1 认证主体应制定书面废气排放管理计划,包括识别空气污染物来源、监控、量化及制定减排措施。
4.3.8.2 合规要求:认证主体应确保全面遵守所有相关国家、地区及地方废气排放相关法律法规。认证主体需记录并证明其符合所有适用许可要求,包括规定的参数及限值。
4.3.8.3 若不存在相关国家、地区或地方废气排放法律法规,认证主体应:
i. 提供声明,确认其不受任何废气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ii. 制定并记录内部废气排放策略,该策略应符合国际领先指南及行业最佳实践。策略需包含自我评估框架,用于识别与设施特定工业活动相关的潜在空气污染物参数;此外,还应制定量化、监控计划,并与全球最佳实践对齐。

4.3.8.4 空气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及物质:
i.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定的关键空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PM、PM10、PM2.5)
臭氧(O3)
硫氧化物(SOx)
ii. 国际框架下管控的空气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总有机碳(TOC)
有害空气污染物 + 有毒空气污染物(HAP + TAP)
一氧化碳(CO)
氨(NH3)
重金属(镉 Cd、铅 Pb、汞 Hg)
iii. 温室气体(GHGs):
二氧化碳(CO₂)
甲烷(CH₄)
一氧化二氮(N₂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SF₆)
三氟化氮(NF₃)
iv. 新型关注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纳米颗粒及超细颗粒物
4.3.8.5 认证主体应在废气减排计划(4.3.8.1)中详细说明监控、测量方法,并制定与自身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递进性的实质性减排目标计划。
4.3.8.6 认证主体应记录并维持排放类别、排放源、量化方法及检测参数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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