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咨询-适用于所有CCS品牌方的两大模块说明

发布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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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声明
任何消费品或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营销中,均不允许提及通用认证体系(CCS)。
允许做出与 CCS 相关的非确定性声明,但需遵循《TE-301 标准声明政策》的标准。当使用 CCS 对非纺织交易所标准的主要标准做出声明时,则应适用该标准的声明标准。
理解监管链与产品标签之间的联系至关重要。只有完全符合所有适用 CCS 标准的产品,才有资格根据适用标准(如 “责任羽绒标准” 或 “全球回收标准”)贴上产品标签。产品标签被视为确定性声明,必须符合《TE-301 标准声明政策》和《TE-302 标准标识使用规范》中的所有标准。
作为通用的监管链标准,不允许做出与产品相关且提及 CCS 的声明。不允许的声明示例包括:“本产品已通过 CCS 认证” 或 “本产品含有 50% 经 CCS 认证的材料”。
纺织交易所也授权其他标准将 CCS 用于其监管链。在这种情况下,审核使用 CCS 进行,但需遵循其他标准的声明标准。这可能包括与纺织交易所不同的声明批准流程。
B3. 认证标准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组织:
C 部分 - 管理体系标准
C5. 外包:适用于所有进行外包的组织,但如果承包组织是品牌方,其最终产品的外包存储情况除外。外包存储设施不包括任何进行加工的设施。
C5 不适用于任何代表品牌存储最终产品的外包设施,例如第三方物流(3PL)。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加工商、贸易商和经销商场所。品牌方仅在同时也是加工商的情况下,才需满足该模块。
D 部分 - 加工和处理标准
D3. 材料处理和加工: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所有实际占有所声明材料的场所。
D4. 混合与掺和: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所有对所声明材料进行混合或掺和的场所。
D5. 运输和销售:适用于 B3.2 中列出的除品牌方之外的所有场所。
品牌方仅在同时也是加工商的情况下,才需满足该模块,且无需满足 D4。如果品牌方在其加工商场所进行混合 / 掺和操作,则品牌方需满足 D4。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 CCS 品牌方:
E 部分 - 品牌标准
E1. 接收最终产品:适用于所有不执行 “D 部分 - 加工和处理标准” 的品牌方。
以下模块适用于所有拥有两个或更多认证场所的 CCS 组织:
F 部分 - 多场所和集团标准
多场所认证:适用于拥有多个场所并选择将其纳入同一范围证书的组织。在当前版本的 CCS 中,这已被允许。
纺织交易所已发布一项试点项目政策,允许基于抽样进行审核。试点将在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进行。这将记录在《CCS-107 多场所认证及场所抽样政策》中。
集团认证:适用于为多个独立小公司管理认证的组织。一个组织可以为与其经常开展业务的公司(如供应商),或与该组织在认证集团之外没有其他关系的公司管理集团认证。集团认证将通过纺织交易所于 2022 年末启动的一个试点项目开始实施。试点将在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进行。这将记录在《CCS-106 供应链集团认证政策》中。
所有需认证的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审核,除非该场所属于允许减少审核频率或进行远程审核的例外情况。
部分审核可以远程进行以替代现场审核,但有一定限制。
例如:如果一个组织已通过一项或多项纺织交易所标准的认证,初始审核可以远程进行。(这不适用于全球回收标准(GRS)。)
《CCS-102 CCS 认证程序》进一步定义了审核标准,包括可能进行基于风险审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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