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社会责任准则之自由择业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具体要求说明
3 社会责任准则
3.1 范围
以下社会责任准则适用所有雇用了工人的纺织品加工、制造和贸易阶段。考虑到农场的具体属性,并认识到有限的直接监管和本标准的相符性,同样的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农场水平。
为了对以下具体准则进行充分的实施和评估,则必须确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相关核心公约能够得到遵守。《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原则应得到保证。认证机构在进行检查和审核时,应在风险评估中研究,吸取和考虑当地和国家条件。
被认证实体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其员工中建立 GOTS 的社会责任意识。
3.2 自由择业
3.2.1 无奴役、强迫、债务、贩卖或契约劳动。
3.2.2 不得使用强迫劳动。
3.2.3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交纳“押金”,不得扣押雇员的身份证件。雇员按雇佣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提前提交离职通知后,便可自由地离开雇主。
3.2.4 员工无需交纳就业“押金”。
3.2.5 员工不会被迫使用工厂提供的住宿或交通工具。
3.3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3.3.1 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3.3.2 所有工人应一视同仁地拥有自由选择加入工会、组建工会和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
3.3.3 雇主应对组建工会和工会开展的活动持开明和支持态度,并且不妨碍、阻止或干扰这些活动或对这些活动进行监视。
3.3.4 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责,不会受到威胁、歧视或者恐惧报复。雇主不得因为员工的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而恐吓或歧视他们。
3.3.5 集体谈判协议应得到认可。
3.3.6 展示(例如在公告栏)和说明(例如在雇佣合同)员工的集体谈判权。
3.3.7 如果现场没有工会,雇主不得剥夺员工选举代表的时间和资源。当选代表应定期接触员工和雇主代表。
3.3.8 每类工人能够由相应类别工人的担任代表。
3.3.9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制约时,雇主应提供便于开展独立性自由结社和谈判的途径,而不是加以阻挠。同时允许工人自由选举可以与工厂进行相关对话的的工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