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GOTS投诉程序核心:认证禁止规则与律师咨询流程实操指引
发布时间: 2026-03-31
文章来源: GOT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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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诉的分类与归类、处理人确定
7.1 违规行为及投诉按以下主要类别进行分类(本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7.1.1 违反GOTS标志使用规定(处理人:负责的保护官员)
7.1.1.1 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GOTS标志;
7.1.1.2 相关产品未获得GOTS认证时,在产品外使用GOTS标志;
7.1.1.3 在在线市场或网站上错误使用GOTS标志;
7.1.1.4 产品上使用错误:颜色、等级、引用内容、许可证编号、尺寸等;
7.1.1.5 产品外使用错误(如产品目录、网站):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
7.1.1.6 未获得认可认证机构的标签放行;
7.1.1.7 其他任何损害GOTS可信度和声誉的虚假陈述。
7.1.2 违反GOTS要求(处理人:质量保证部门)
7.1.2.1 违反GOTS政策或程序(如交易证书/范围证书相关规定);
7.1.2.2 针对认证机构(CBs)的投诉;
7.1.2.3 认证机构未遵循GOTS要求或政策;
7.1.2.4 认证机构存在不道德商业行为;
7.1.2.5 其他违规行为。
7.1.3 违反GOTS标准制定程序(处理人:监测与评估专家)
8 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8.1 处理人应在全球标准管理层的咨询和指导下,对已证实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处理人应尽可能以友好方式解决投诉。
8.2 措施通常应遵循以下章节详细规定的程序,其中列出了最常见的违规行为。
8.3 如确有必要,可将投诉直接转交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调查和/或由其采取行动。在某些相关情况下,处理人可要求并允许认证机构直接与投诉人沟通。
8.4 如处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可将投诉转交相关认可机构(ABs)进行调查和/或由其采取行动。
全球标准管理层应在收到投诉后或无论是否收到投诉,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的合理且高效的措施,以保护GOTS的完整性和精神,包括以下所列措施。
9 沟通
9.1 沟通通常应通过电子方式与相关方进行。必要时,可使用正式信函。
9.2 除投诉补救的初始阶段外,应避免电话沟通,且几乎所有电话沟通后都应跟进书面(电子)沟通。
9.3 投诉程序结束后,处理人应通知投诉人相关结果。

10 与律师事务所的咨询
10.1 如确有必要,保护官员可启动并维持与全球标准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的咨询。
10.2 通常在存在疑问、商标侵权或主管指示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如全球标准管理层或保护官员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区域代表与当地律师事务所联络。
11 对认证实体的认证禁止(或限制)
11.1 如发现存在严重违反GOTS规则或程序、违规使用GOTS标志,或严重违反全球标准原则的情况,全球标准管理层可自行决定或根据认证机构的建议,对认证实体、认可函持有人、拟申请认证的公司或提供待批准化学品投入物/辅料的公司,实施认证/认可禁止或对现有认证/认可实施限制。
11.2 认证禁止应由全球标准管理层明确讨论。应研究现有证据,以确定实施认证禁止/限制是否适当。
11.3 认证禁止一次可实施24个月(或由全球标准管理层决定更短期限)。
11.4 通常情况下,认证禁止决定应仅通过相应的认证机构传达给相关认证实体。如认证机构无法或不愿传达,处理人可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将此类决定传达给认证实体。
11.5 认证禁止应在GOTS网站上公布,并在宣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GOTS认可的认证机构。
11.6 认证禁止一经实施,除非经全球标准管理层延长,否则应在官方沟通中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失效。
11.7 如相关认证实体在精神或行动上未表现出尊重全球标准及其标准权利的意愿,全球标准管理层有权延长认证禁止期限。
11.8 如特定人员存在持续违规行为,全球标准管理层可对由该人员运营、领导、拥有或持有多数所有权的所有组织实施禁止。此类禁止的期限应与对该组织本身的禁止期限一致。
11.9 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因存在持续或严重违规行为或犯罪行为时,全球标准可实施永久禁止。该决定需经全球标准咨询委员会批准。
11.10 根据相应认证机构的建议,全球标准管理层可减少、撤销或解除对认证实体的禁止。

12 对认证机构的制裁或处罚
12.1 如认证机构存在重大过失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屡次无视或未执行全球标准要求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GOTS标签、材料、产品及流程分类、GOTS数据库的必要使用和更新等相关要求),全球标准可自行决定对GOT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合理制裁或经济处罚。
12.2 对认证机构采取此类行动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全球标准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认证机构已确认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12.3 如收到的回复不令人满意或未收到回复,全球标准管理层应根据现有信息作出决定。
12.4 制裁示例可包括对认证(新认证或再认证)、交易证书签发、认可函签发或地理运营范围的限制。
12.5 经济处罚应合理。如认证机构对全球标准施加的处罚金额有异议,应按照全球标准认证机构合同第9.11条的规定,由仲裁员进行仲裁。
12.6 应给予认证机构至少3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补救期,以令人满意地解决违规问题,之后全球标准应考虑进一步的制裁、处罚或终止认证机构合同。
12.7 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施加的制裁和/或处罚提出上诉。仅在有新信息或细节提供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上诉,且全球标准管理层的决定应视为最终决定。全球标准应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将最终决定及理由通知认证机构。
12.8 制裁和/或处罚不得侵犯全球标准根据合同条件终止认证机构合同或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13 参考用GOTS文件
13.1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
13.2 GOTS实施手册
13.3 GOTS标志使用条件
13.4 GOTS标志使用零售商声明
13.5 范围证书签发政策
13.6 范围证书模板
13.7 交易证书签发政策
13.8 交易证书模板
13.9 GOTS添加剂认可函签发政策
13.10 着色剂/纺织助剂认可函签发模板
13.11 辅料认可函签发模板
13.12 全球标准与认可认证机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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