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纺织企业废弃物与废水管理规范及GOTS标准要求

发布时间: 2026-03-30
文章来源: GOTS官网
阅读人数: 2

4.3.12 废弃物管理

4.3.12.1 认证实体应遵循下述废弃物管理原则,开展废水与污泥(4.3.13)以及纺织固体废物(4.3.14)管理工作。
 
4.3.12.2 认证实体应制定完整的废弃物管理程序,作为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文件(4.3.1)的组成部分。
 
4.3.12.3 认证实体应建立废弃物台账系统,内容包括:
 
a. 废弃物种类、类别与产生量
 
b. 废弃物处置方式记录(如种类、类别、数量与处置途径)
 
4.3.12.4 认证实体不得实施禁止的处置行为,包括生产废弃物现场填埋、交由非规范填埋场处置或现场焚烧废弃物。
 
4.3.12.5 在可行情况下,认证实体应在闭环生产系统中回收再利用属于化学废弃物的工艺残渣,以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产生。
 
4.3.12.6 认证实体应建立并实施程序,有效管理与废弃物和污染相关的突发情况,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
 
4.3.12.7 认证实体应确保废弃物存放区域的设计与建造可防止环境污染,包括避免渗漏污染土壤、水体或空气。
 
4.3.12.8 认证实体应设定废弃物减量目标,建立程序消除废弃物;无法消除时,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并记录废弃物减量目标的完成进展。

4.3.13 废水管理

4.3.13.1 认证实体应制定废水管理程序,作为书面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见 4.3.1)的组成部分。
 
4.3.13.2 认证实体应确保废水和污泥在排入环境前得到有效处理与管控。
 
4.3.13.3 认证实体至少应遵守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废水和污泥的要求,包括 pH 值、温度、总有机碳(TOC)、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脱色、化学污染物残留及排放途径等限值要求。
 
4.3.13.4 若 GOTS 标准对废水和污泥参数的要求严于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法规,认证实体应遵守 GOTS 要求。
 
4.3.13.5 认证实体应确保污水处理设施(ETP)始终有效、完整运行并得到妥善维护。
 
4.3.13.6 污水处理设施(ETP)可采用直接(内部、现场)和 / 或间接(外部、场外)排放模式。根据系统设计,废水排放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
 
a. 直接排放
 
b. 经预处理(含污泥)间接排放
 
c. 经预处理(不含污泥)间接排放
 
d. 未经预处理间接排放
 
e. 零液体排放(ZLD)
 
4.3.13.7 认证实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排入环境的处理后废水,每千克加工纺织品 COD 排放量不得超过 20 克。
 
b. 原毛洗毛工序的废水排放限值适用以下例外规定:
 
i. 粗毛:≤25 克 COD / 千克
 
ii. 细毛:≤45 克 COD / 千克
 
c.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及重金属限值应符合 GOTS 实施手册对应章节要求。
 
d. 韧皮纤维工业水沤麻产生的废水需处理,大麻纤维 COD(或 TOC)去除率至少 95%,其他韧皮纤维去除率至少 75%。
 
e. 若地表水排放无明确 pH 值和温度法定限值,最终排放废水 pH 值应在 6–9 之间(受纳水体 pH 值超出该范围除外),温度低于 35℃(受纳水体温度高于该值除外)。
 
4.3.13.8 无直接废水排放系统的认证实体(4.3.13.6;b、c、d、e),应参照 GOTS 实施手册对应章节指引执行。
 
4.3.13.9 认证实体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定期开展废水和污泥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4.3.13.10 认证实体应确保负责污水处理设施(ETP)运行与维护的人员接受适当培训。
 
4.3.13.11 加工企业微塑料纤维管理:
 
4.3.13.11.1 认证实体应将微塑料纤维释放问题纳入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持续改进流程的一部分。
 
4.3.13.11.2 认证实体应制定计划,识别生产废水中可能产生微塑料纤维脱落的工序环节。
 
4.3.13.11.3 认证实体应逐步减少微塑料纤维向环境排放,例如确保所用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拦截微塑料与微纤维的能力。
上一章: GOTS认证咨询-从识别到减排:空气排放与温室气体管理体系要求 权威解读
下一章: GOTS认证咨询-GOTS认证下纺织废料管控与包装塑料使用规范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