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从识别到减排:空气排放与温室气体管理体系要求 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3-30
文章来源: GOT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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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空气排放

4.3.10.1 作为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第 4.3.1 节)的组成部分,认证实体应建立并实施空气排放管理的书面程序和措施,包括识别空气污染源、监测、量化方法,以及预防和减少排放的措施。
 
4.3.10.2 若不存在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层面的空气排放相关法律要求,认证实体应:
 
4.3.10.2.1 提供声明,确认其不受任何空气排放相关法律要求约束。
 
4.3.10.2.2 制定并书面记录一项内部空气排放战略,该战略需与外部认可的指南(需明确命名并书面载明)及行业最佳实践保持一致。战略应包含一套自我评估框架,用于识别与设施特定工业活动相关的潜在空气污染物参数;同时,需概述量化、监测和持续改进的计划。
 
4.3.10.3 空气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及物质:
 
4.3.10.3.1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定的关键空气污染物:
 
a) 颗粒物(PM,PM10 和 PM2.5)
 
b) 臭氧(O₃)
 
c) 氮氧化物(NOₓ)
 
d) 硫氧化物(SOₓ)
 
e) 一氧化碳(CO)
 
4.3.10.3.2 国际框架管控的空气污染物:
 
a)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总有机碳(TOC)
 
b) 有害空气污染物 + 有毒空气污染物(HAP + TAP)
 
c) 一氧化碳(CO)
 
d) 氨(NH₃)
 
e) 重金属镉(Cd)、铅(Pb)和汞(Hg)
 
4.3.10.3.3 温室气体(GHGs):
 
a) 二氧化碳(CO₂)
 
b) 甲烷(CH₄)
 
c) 一氧化二氮(N₂O)
 
d) 氢氟烃(HFCs)
 
e) 全氟烃(PFCs)
 
f) 六氟化硫(SF₆)
 
g) 三氟化氮(NF₃)
 
4.3.10.3.4 关注的新兴污染物:
 
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b) 纳米颗粒及超微颗粒
 
4.3.10.4 认证实体应在其空气排放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针对已识别的相关参数及认证实体具有管控力的对象,所采用的监测和测量方法(见 4.3.10.1 节),至少包括既定基线和时间框架。
 
4.3.10.5 认证实体应书面记录并留存空气排放类别、污染源、监测参数及所采用量化方法的清单。

4.3.11 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

 
4.3.11.1 作为环境与化学品管理政策(第 4.3.1 节)的组成部分,认证实体应建立并实施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的书面程序和措施,包括识别运营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源、量化方法、监测机制,以及减排措施。
 
4.3.11.2 书面记录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程序和措施应:
 
4.3.11.2.1 依据《温室气体协议》或 ISO 14064 标准,明确所有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在界定组织和运营边界的同时,将排放划分为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见第 8 节)。
 
4.3.11.2.2 采用《温室气体协议》(GHG Protocol)等全球认可框架,规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
 
4.3.11.2.3 建立数据收集框架,明确各排放范围所需的数据点。
 
4.3.11.2.4 列出计算所使用的所有排放因子(EFs)¹⁰(例如《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IPCC 指南》)及数据来源。
 
4.3.11.2.5 制定监测机制,包括用于持续监测排放的流程和工具。
 
4.3.11.2.6 通过制定中长期计划,识别并优先排序相关范围 3 类别,逐步提升数据质量和量化水平,培养与上下游价值链相关方协作所需的能力,以此应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4.3.11.3 认证实体应依据其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方法、数据要求和排放因子,计算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量。
 
4.3.11.4 认证实体应至少每年计算一次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量。
 
4.3.11.5 认证实体应建立气候相关行动和绩效的报告系统,优先采用符合认可的排放报告标准的系统。
 
4.3.11.6 必要时,认证实体可通过提供产品层面排放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点,支持供应链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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