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C认证咨询-ISCC 8.4.4原产地指南:不同类型原产地合规要求与审核流程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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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SCC 8.4.4 废弃物和残留物原产地
废弃物或加工残留物的原产地,是指废弃物或残留物产生或生成的经营场所。根据废弃物的上游来源和收集方式,废弃物管理厂被定义为原产地或收集点。
原产地是下游供应链环节的材料提取方。原产地可对废弃物进行汇总、为进一步加工做准备、对废弃物进行不涉及化学转化的机械加工(如粉碎、致密化或造粒),或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如确保废弃物符合约定规范)。废塑料在原产地完成预处理,以便引入认证回收收集点。
在任何情况下,原产地必须证明供应链中的初始材料为废弃物,这意味着该材料并非有意生产,且其进一步使用需经过常规工业实践以外的额外加工步骤。认证的另一个前提是,需遵守相关材料处理的国家法规。原产地必须持有作为合法废弃物管理公司的相应许可和执照,或为符合ISO 14021:2021定义的再生材料生成实体。
ISO标准将再生材料定义为“原本会作为废弃物处置或用于能量回收,但经收集后作为材料投入回收或制造过程、替代新的初级材料的材料”。这意味着该材料将再次进入供应链,作为进一步生产的原料,从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原产地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参与本标准:
> 单独认证
> 作为中央办公室组织的群体的一部分
> 作为收集点的供应商
根据ISCC交付可持续材料的原产地,有义务接受所有适用ISCC要求的评估与评价,确保所产生的材料符合废弃物或残留物的适用定义。原产地需遵守的一项要求是,证明其场所产生的任何废弃物或残留物均非故意生成。
未进行单独认证的原产地,需向认证材料的收集点填写ISCC PLUS自我声明,并根据ISCC PLUS材料清单明确所生产的材料。审核期间需提供自我声明副本。通过签署自我声明,原产地声明其符合ISCC要求,并允许审核员在需要时进入现场核查其是否符合ISCC要求。
此处还需注明所处理的是消费后材料还是消费前材料:
> 对于消费后废弃物(定义见第5.6章节),家庭消费后塑料废弃物的市政收集不属于认证供应链范围,因此无需出具自我声明。在此情况下,向供应链下一实体提供分类塑料废弃物的废弃物管理公司即为原产地;
> 对于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收集,工业废弃物/加工残留物(消费前材料——定义见第5.6章节)产生的实体通常被定义为原产地。
若政府当局(经授权或其他方式获得授权)运营的现有系统(如地方、地区或国家层面)确保了废弃物和残留物从原产地到收集点的可追溯性,ISCC可认可此类系统与出具自我声明具有同等效力。此类系统的等效性必须经过ISCC的评估和批准。根据原产地的类型和规模,可应用群体审核原则(基于抽样的审核)。然而,此类原产地可自愿选择进行单独认证。ISCC网站上提供了可接受系统的最新清单。
对原产地的任何审核均包括对材料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废弃物和残留物的定义。对于原产地,自愿性温室气体附加要求(GHG Add-on)不要求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假设原产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
对于直接来源于或由农业(如秸秆、果壳)、水产养殖、渔业和林业产生的残留物,其原产地为农场、种植园或森林管理单位。对于水产养殖、渔业和林业产生的残留物,其原产地等同于农业领域的农场或种植园(另见第8.4.1章节)。对于此类原产地,无论产生的废弃物/残留物数量多少,均需在收集点或中央办公室认证框架内进行抽样审核。
废弃物和加工残留物存在多种不同的设置模式,尤其可根据原产地类型、材料收集设置以及非废弃物材料虚假申报为废弃物的风险进行区分。
ISCC考虑不同的风险等级,以确保ISCC的完整性、ISCC项下声明的可信度,并避免与废弃物和残留物认证相关的不必要障碍或行政负担。通过这种方式,ISCC根据废弃物和加工残留物原产地的不同类别,促进可持续原材料的多样化。这些类别在认证流程和审核要求方面将单独考虑。
以下将明确原产地的不同类别、其与收集点的关系、风险暴露情况以及认证和审核流程的特殊要求:

(一)企业和公司
企业和公司是最常见的原产地类别。这包括例如使用初榨油烹饪食物的餐厅或工业经营场所、加工生物质或植物油的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产生废弃物或残留物的商业加工商。
若多个原产地在特许经营体系下组织(如快餐店),则在出具和签署自我声明方面有两种不同的设置模式。若原产地由合法独立的所有者(特许经营者)管理,则每个独立实体(原产地)必须签署自我声明。若多个原产地由现场员工在当地运营,但由地方或地区实体(特许授予者)完全拥有和管理且不独立运作,则自我声明可由负责这些原产地的地方或地区主管经理签署。在此情况下,可为由特许授予者拥有和管理的所有原产地出具并签署一份自我声明。必须确保自我声明后附有清单,明确标识所有独立原产地(包括其具体地址)。
每月产生特定废弃物或残留物少于10公吨(或基于滚动平均值每年少于120公吨)的企业和公司,由于产生的材料量极少,被视为欺诈风险较低。因此,通常无需进行现场审核,除非有迹象或证据表明其不符合ISCC要求。每月产生废弃物或残留物超过10公吨(或每年超过120公吨)的企业和公司,由于产生的材料量较大,被视为欺诈风险较高。因此,若此类原产地不选择单独认证,则必须进行抽样审核。未单独认证且产生量超过相应阈值的原产地,构成收集点或中央办公室认证期间样本计算的基础(样本量计算详情见第8.5章节)。
仅当原产地运营所依据的合同基础可避免对原材料性质作出虚假声明的动机,且欺诈行为风险较低时,方可应用抽样审核。无法应用抽样审核的原产地,必须进行单独现场审核。认证机构(CB)有义务核查其是否符合ISCC要求,尤其是当有迹象或证据表明未单独认证的原产地存在不符合项时。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规模的原产地及所有产生量。
(二)社区(市政)收集点/垃圾填埋场
此类场所通常由地方(政府)当局运营,为(如家庭)提供在其场所丢弃废弃物或残留物的服务。由于此类场所由地方(政府)当局运营且必须遵守地方和国家废弃物法规,其欺诈风险相对较低。此类场所可被视为承担原产地的角色。因此,它们必须向认证收集点或中央办公室填写并签署自我声明。由于此类场所可能积累大量材料,需根据“企业和公司”部分规定的原则进行抽样现场审核。
社区收集点必须能够向认证机构(CB)证明材料类型以及接收量的合理性。

(三)公共容器
部分欧盟成员国已实施相关系统,通过设置公共容器方便废食用油(UCO)的收集,家庭可将废食用油丢弃至这些容器中。通常使用小容器或小瓶子将废食用油倒入公共容器,然后由经济运营商(在ISCC项下被视为收集点)收集或清空公共容器。
为确保从此类容器收集的量的合理性并降低欺诈风险,收集点必须满足特定要求。负责收集容器的收集点有责任对入库材料实施适当水平的监控和识别。收集点需指定负责材料内部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员工(如卡车司机和/或处理材料的员工)。废食用油内部监控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例如:颜色、气味、稠度或粘度。收集点必须备有足够的文件,确保认证机构(CB)能够评估和核实收集量的合理性。所需信息包括:
> 主管当局颁发的收集许可或执照;
> 容器总数及每个容器的尺寸(容积);
> 每个容器的位置信息以及当局颁发的相应许可/执照;
> 容器所在的住宅区或社区信息,包括该区域的人口密度;
> 特定容器的清空/收集日期,以及容器清空/收集的频率信息(如基于卡车司机签署的收据);
> 入库材料的地磅报告或收集报告;
> 每日平均收集次数信息;
> 固体废物和废水(如废食用油清洁产生的废水)的量及管理报告。
无论每个公共容器收集的材料量多少,均需对公共容器进行抽样现场审核。样本量必须基于公共容器所在的不同位置(地址)总数确定。位于同一位置(地址)且相邻的多个公共容器应作为一个样本进行审核。
收集点有责任制定适当措施,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如泄漏或渗漏),并制定污染处理流程。每个容器应附有说明,至少注明可放入容器的材料类型以及发生泄漏时的处理方法。
(四)家庭
单个家庭产生的废弃物或残留物(如废食用油)量极少。此外,家庭通常不会将废弃物或残留物出售给收集点。因此,家庭向收集点提供废弃物或残留物无经济利益可图,不存在欺诈风险。要求家庭签署文件或进行现场审核并不合理。因此,家庭无需向收集点出具自我声明,也无需接受现场核查。
然而,接收或收集家庭产生的废弃物和残留物的认证收集点,必须能够向认证机构(CB)证明材料类型以及收集或接收量的合理性(如通过提供收集路线、收集频率和收集量的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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