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C认证辅导-聚焦ISCC 8.3合规:文件记录标准与可持续性声明撤销更正规范
发布时间: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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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一般信息与文件记录要求
可持续物料入库与出库的相关信息及文件记录,是满足本标准下可追溯性与监管链要求的关键。本章概述了供应链各经营主体必须留存、且需在审核过程中接受验证的信息与文件记录通用要求。
信息要求包括对自我声明(Self-Declarations)和可持续性声明(Sustainability Declarations)的相关要求;文件记录要求包括可追溯性、数量台账相关的记录与文件,此类记录与文件必须完整、最新,且在获认证供应链主体处可随时调取查阅。
本节中针对物料入库的相关要求,不适用于农场、种植园及来源点。
8.3.1 通用要求
企业必须分别为所有可持续物料的入库与出库留存以下记录:
可持续产品供应商及接收方的名称与地址清单;与相关分包商 / 服务提供商、可持续产品供应商及接收方签订的合同;所有可持续物料入库与出库对应的可持续性声明、地磅单、提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物料的数量台账,以及(如适用)物料平衡计算记录;若单独进行温室气体(GHG)计算,需留存温室气体计算结果本身,以及计算所用的输入数据。

可追溯性、数量台账、物料平衡(如适用)及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记录与文件,必须保持最新状态,且在审核过程中需完全向审核员开放查阅。
若企业在审核时,同时持有其他同范围可持续性认证体系的认证,或在审核前十二个月内曾获得该类认证,则需向审核员提供其他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体系名称及认证范围(参见 ISCC 201《体系基础》)。此外,企业还需向审核员提供其使用的其他认证体系对应的所有数量台账及物料平衡计算记录。
这一要求对于验证可持续物料无重复核算(或多重核算) 至关重要(详见第 9.2 章),同时也可降低 “体系切换规避审核” 的风险 —— 即经营主体通过切换至其他认证体系,规避再认证,进而逃避对原认证体系下相关要求及交易的检查。
若企业使用可持续性及可追溯性数据库,则需向审核员提供所有数据入库与出库的传输记录。
8.3.2 可持续性声明通用要求
物料的可持续性信息通过可持续性声明沿供应链传递。一份可持续性声明始终对应特定批次的物料,且需涵盖该批次交付物料中的可持续物料数量 ¹⁵。
可持续性声明与对应实物交付之间的关联,取决于所采用的监管链方案:
- 若为隔离式交付,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需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完全一致;
- 若可追溯性基于物料平衡,则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无需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完全一致,但至少需体现实际交付产品所属的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按相似的物理或化学特性、热值和 / 或转化系数定义(例如:大豆与油菜籽属于不同产品类别)。这意味着,例如,不得为实际交付的油菜籽出具标注为大豆的可持续性声明。化石燃料与生物燃料属于不同产品类别;即使可持续可再生燃料、生物燃料与化石燃料具有相似的化学特性,化石燃料也不得被视为某一特定产品类别中的非可持续物料。
认证有效性要求
可持续物料供应商必须在可持续物料发运当日持有有效认证证书;若发运日期与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日期不一致,则供应商在声明出具当日也必须持有有效认证证书。
可持续性声明不得在证书有效期外出具。
可持续物料接收方有义务验证:供应商在可持续物料发运当日及可持续性声明出具当日,均持有有效的 ISCC 认证证书。若供应商在上述任一日期无有效证书,接收方不得接受该份可持续性声明。
所有有效、暂停及撤销的 ISCC 认证证书均可在 ISCC 官网查询;如有任何不确定之处,经营主体必须联系 ISCC 进行确认。
此外,仅当接收方自身持有有效认证证书时,方可接收可持续物料(首次收集点及收集点的豁免情形详见第 8.4 章)。
声明审核与信任保护

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必须检查声明是否包含本标准要求的所有相关信息,且信息内容一致。对于明显缺失信息、包含错误信息或信息不一致的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不得接受;此种情况下,应要求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方(供应商)提供更正后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可信任从获认证供应商处获取的数据的真实性。若接收方已履行应尽职责 —— 即验证供应商证书有效性,并按上述要求检查入库可持续性声明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则入库可持续性声明中提供的信息可享受 “信任保护”。
声明的撤销与更正
若可持续性声明中存在错误信息,出具方(供应商)可在以下条件下撤销或更正该声明:
- 接收方尚未使用(即尚未转发)该错误声明;
- 接收方已撤销或更正物料平衡中对应的相关信息。
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方(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将撤销或更正一份或多份特定可持续性声明的意向,通知接收方、双方各自的认证机构(CB)及 ISCC。
接收方的认证机构需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供应商的认证机构及 ISCC 确认已收到该请求并完成相关记录。之后,供应商方可出具更正后的可持续性声明。
供应商的认证机构需在对供应商的审核过程中,将 “向接收方提供错误数据” 这一情况记录为不符合项。在接收方的下一次例行审核中,其认证机构需验证接收方是否已在物料平衡中撤销或更正对应的可持续性声明。
若供应商和 / 或接收方在下一次审核时更换了认证机构,则需及时通知新委托的认证机构,确保相关交易在下次例行审核中被纳入检查范围。
若供应商和 / 或接收方在下一次审核时更换了认证机构,则需及时通知新委托的认证机构,确保相关交易在下次例行审核中被纳入检查范围。
可持续物料退货处理
可持续物料退货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 1:产品原定接收方不接受(不合格)货物,货物退回供应商。若此时可持续性声明已出具(且在 30 天期限内),则供应商可在其台账中重新登记该批货物,但需留存拒收相关记录,且该记录需可被审核员验证。
方式 2:货物退回后,客户(原接收方)向供应商出具一份可持续性声明。此种情况下,供应商需已在其台账中核销该批货物的出库数量,之后可根据新的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重新登记该批退回货物的入库。

其他补充要求
在报告原材料类型时,需采用 ISCC 物料清单中的相关定义(详见 ISCC EU 体系文件 201《体系基础》中的定义清单)。
可持续性特征信息的及时出具与接收,对数量台账的记录及验证至关重要。因此,供应商应在可持续物料实际发运后 30 天内出具可持续性声明。
可对多批次物料交付汇总出具一份可持续性声明(即多批可持续物料交付仅出具一份可持续性声明),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所有物料具有完全相同的可持续性特征;所有交付的周期不超过一个月,且需在可持续性声明中明确完整的交付周期;每一批单独交付需有地磅单或类似文件记录,以便验证总交付量及各批次交付日期;交付周期内,物料的供应地点与接收地点不得变更。
禁止为同一批次物料出具多份可持续性声明。
可持续性声明必须包含本文件规定的所有信息,但对声明的格式或版式无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可自行制定包含所有必填可持续性信息的交货单模板,也可在现有交货文件(如提单)后附加包含必填可持续性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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