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核心要求:GOTS标准覆盖与风险匹配原则
4.2 融入负责任商业行为(第一步)
4.2.1 采纳《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
4.2.1.1 GOTS 要求获证实体制定《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RBC Policy),其中需包含对自身活动、运营及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承诺。该政策应明确规定,获证实体须遵循六步尽职调查流程,以落实 GOTS 标准(包括环境标准、人权与社会标准)。《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还应清晰表明,尽职调查需具备预防性、动态性,与风险相匹配(基于风险),需结合与利益相关方的实质性沟通,符合获证实体的实际情况,涵盖多项流程与目标,确保持续沟通,可基于风险划分优先级,且不得转嫁责任。
4.2.1.2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以本手册、GOTS 7.0 版本及《GOTS 实施手册》、《经合组织(OECD)跨国企业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经合组织服装与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如《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人权宪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核心公约与建议案)为依据。适用的国际法已收录于《GOTS 实施手册》。此外,该政策还应结合获证实体特定运营活动与供应链的特点、风险及潜在危害,并基于对这些内容的深入认知进行定制。
4.2.1.3 确保《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覆盖 GOTS 化学品投入标准、环境标准、人权与社会标准及治理标准至关重要。同时,政策还需涵盖《经合组织服装与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明确的纺织行业固有风险议题,包括童工、性骚扰与虐待、强迫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会与集体谈判权、工资、工时、移民工人合法化、家庭工人、分包、工业水污染、温室气体排放、危险化学品、水资源消耗、塑料与微纤维释放等模块。例如,政策应禁止使用童工,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与《第 182 号公约》(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需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及各国国内法,要求保护工人免受性骚扰与虐待;还应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与《第 105 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禁止强迫劳动。详细内容及适用的国际法已收录于《GOTS 实施手册》。
4.2.1.4 获证实体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包含一项承诺:针对自身运营及供应链中的重大风险开展尽职调查。风险的 “重要性” 需结合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的不可挽回性来判定,同时需划分风险优先级;判定过程中应咨询可能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例如,政策承诺可包括:预防化学品安全相关的重大影响、缺水地区的过度水资源消耗、多层级供应链中的工资违规问题,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4.2.1.5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明确获证实体对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被授权方、采购代理、物流服务商及其他中间商)的期望,要求其针对全供应链的风险开展尽职调查。
4.2.1.6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包含一项期望:供应商需针对其所在供应链环节中的重大风险开展尽职调查;同时要求供应商将同等或等效的尽职调查期望传递给自身的供应商(即 “向下传导”)。
4.2.1.7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承诺采取负责任的采购实践,即获证实体将致力于避免因自身采购行为引发有害影响。例如,交货周期过短、过度成本压力、订单量与款式的突然变更、付款延迟等采购行为,可能导致供应链中出现过度加班、未经授权分包、工资违规等问题。

4.2.1.8 若相关,获证实体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明确界定直接供应商对分包商的使用及分包工作的要求,同时设定对分包商的监控期望,以及尽职调查要求的向下传导规则。
4.2.1.9 若相关,《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明确对 “将生产外包给家庭工人” 及 “手工制作使用” 的期望,需提及家庭工人面临的核心风险(如缺乏合同保障、社会保障及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并要求供应商针对此类工作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
4.2.1.10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的制定应参考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此外,政策还应承诺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与可能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及其代表开展实质性沟通。这种沟通需及时、真诚、双向且能响应诉求:获证实体应积极将利益相关方的观点融入尽职调查的实施过程,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并为其提供对可能影响自身的决策发表意见的机会。
4.2.1.11 获证实体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包含一项承诺:通过合法流程接收并处理所有与自身运营相关的投诉;同时要求建立符合《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运营层面申诉机制,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便捷地提出关切。
4.2.1.12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还应承诺:对于通过合法流程提出的、由获证实体造成或促成的供应链损害投诉,在查实后将予以接收并处理;同时要求参与或配合合法的补救流程。
4.2.1.13 获证实体的《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应在相关内外部专业知识的支持下制定,例如咨询当地或国际人权专家、代表性工会或民间社会组织。
4.2.1.14 《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需经获证实体最高管理层批准(如董事会),并体现对自身运营背景及人权与环境潜在 / 实际不利影响的深刻理解。高层承诺是将负责任商业行为融入政策与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
4.2.1.15 获证实体应在《负责任商业行为政策》中纳入一项条款:承诺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该条款还需强调,定期开展内部审核是确保运营及供应链中尽职调查持续合规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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