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咨询-发票用作TC支持文件:需验真且内容匹配运单,可视为财务记录
(一)Calibration 261 未申报纤维含量低于 5% 的规定
为给标准带来多方面益处,已针对下述方案开展评估:在最终产品阶段,允许将有意添加、含量已知且低于 5% 的未申报纤维归为 “其他纤维”。此举既能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更统一,也能简化在最终产品阶段无额外价值的计算流程。
然而,不可避免的杂质或含量未知的纤维,仍需依据其他校准规范(涉及误差范围和混合纤维相关规定)处理。因此,目前仍在持续探索与法规更好衔接的方法。
解读:本校准规范为可选实施项,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可启用,无强制实施日期。
本校准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将未申报成分归类,简化成分计算 —— 因在最终产品阶段,无需对这些成分进行单独计算。此外,其旨在为使用与法规标准一致的术语提供灵活性,从而提升整体一致性。本校准规范不涉及不可避免的杂质或含量未知的纤维,此类情况由涉及误差范围和混合纤维的其他校准规范覆盖。
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产品的范围证书和 / 或交易证书中,可使用原材料代码 RM0262(用户特定术语为 “Fibers” 或 “Fibres”)来标识一种或多种未申报纤维:

a. 每种纤维的重量占比均低于 5%;
b. 每种纤维仅作为未申报材料存在于产品中(例如,若产品含有机棉,则不可将棉归为此类别);
c. 该产品为最终产品(最终产品定义参见 TE-101)。
注:在本校准规范下,使用 RM0262 标识的纤维无累计最高百分比限制,只要每种纤维均满足上述标准即可。认证机构应建议销售方与采购方协作,确保纤维成分符合采购方需求。
本校准规范不负责确保产品标签合规及交易证书发放符合适用法规,仅提供灵活选项以助力法规合规。
示例:某最终产品成分为 “87% 有机棉 + 4% 聚酯纤维 + 4% 棉 + 3% 聚酰胺 + 2% 弹性纤维”,其交易证书可采用以下任一表述:
a. 87% 有机棉 + 4% 聚酯纤维 + 4% 棉 + 3% 聚酰胺 + 2% 弹性纤维;
b. 87% 有机棉 + 4% 棉 + 9% 其他 [纤维];
c. 87% 有机棉 + 4% 棉 + 7% 其他 [纤维]+2% 弹性纤维(如需符合标签合规要求)。
注:4% 的棉不可归为 “其他纤维”,因其与有机棉同属一类。

(二)Calibration 272 范围证书中的品牌分销设施规定
参考文件:ASR-103-V3.1(B3.1.7)、ASR-104-V3.1(B2.9.6)
背景:根据 ASR-103-V3.1 B3.1.7,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品牌分销设施需列入所发放的范围证书。该截止日期恰逢 CCS(相关规范)修订初期,品牌所需提供的详细信息可能发生变化。ASR-104-V3.1 B2.9.6 中对此有相关注释。
解读:ASR-103-V3.1 B3.1.7 应解读为:“对于品牌方,若分销设施仅实际持有最终产品,则无需将其作为场所或分包商列入范围证书。”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ASR-104-V3.1 B2.9.6 后的注释仍适用于仅实际持有最终产品的仓储设施。
(三)发票(Fapiao)作为发放交易证书支持文件的规定
背景:认可机构(AB)与认证机构(CB)对发放交易证书(TC)时使用发票作为支持文件存在认知分歧:部分机构认为发票是财务记录,部分则不认同。中国政府税务局明确,在中国内地,发票的性质为完税凭证。
解读:在 CCS-102 E2.1.1 f 中,发票可视为财务记录和 / 或发票,用于交易证书审核。认证机构需通过中国政府在线系统核实每张发票的有效性。发票需详细列明商品或服务信息,且需与运输单据内容一致。
此外,认证机构应考虑是否需采取额外措施确认发票真实性。例如,若认证机构在发票开具后 30 天内完成审核,后续审计时应抽样重新核实这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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