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辅导-装卸与记录规范:设施防伤设缓坡,留存运输伤死记录并改进
4.8 动物搬运与运输
4.8.1 关键标准
动物搬运需符合人道原则,禁止虐待动物。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动物所有搬运与移动场景,包括运输时的装卸操作。
2)机构需说明 “动物搬运方式”,以及 “如何确保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轻柔、冷静地搬运动物”。
3)工作人员需能识别 “动物应激迹象(如频繁发声)”,并说明 “缓解应激的措施”。
4)审核期间不得观察到 “虐待动物或不当对待” 行为。
5)虐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粗暴肢体接触(如踢踹、击打、关门撞击动物、绊倒、抛掷动物)、拖拽(如拽毛、翅膀、尾巴、耳朵、头部、角、颈部,或拽后腿)、提拽腿部等。
4.8.2 主要标准
通过 “从动物幼年起进行自信且温和的搬运”,建立积极的人兽关系。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超越 4.8.1 “禁止不当搬运” 的要求,进一步倡导 “良好搬运方式与人兽积极互动”。
2)工作人员需能展示 “积极搬运实操方法”,尤其在 “为管理需求聚集幼畜” 时。例如:首次搬运幼畜时停止喊叫或吹哨、尽可能避免使用狗;工作人员也可提供 “低应激家畜搬运课程” 结业证明。
3)对于水禽,“工作人员在禽舍内的行走方式及与水禽的互动” 比 “直接搬运” 更重要。
4.8.3 主要标准
搬运 “特殊需求动物”(包括幼畜、重孕母畜、跛行 / 受伤动物、种公畜)时需格外小心;仅在绝对必要时方可搬运重孕母畜。
目的与说明:
1)机构需说明 “特殊需求动物的定义” 及 “为这类动物提供的适配条件”;若搬运重孕母畜(如妊娠后期三分之一阶段),需提供 “与动物整体福利相关的合理理由”。
2)“格外小心” 包括:为特殊需求动物预留更多移动时间,或在其他动物步行移动时为其提供车辆运输。
3)“格外小心” 还需考量 “特殊需求动物是否真的需要搬运 / 移动”;若确需操作,需缩短其在搬运系统中的等待时间。
4.8.5 主要标准
步行驱赶动物时需保持冷静,速度以 “符合动物自然状态的舒缓节奏” 为准,且不超过群体中最慢动物的速度。
目的与说明:
1)若审核期间观察到动物移动,群体后方的动物不得被 “催促前进” 或 “要求小跑追赶前方动物”。
2)自由放牧的水禽可能需步行移动至不同放牧区域,此时本标准同样适用。
4.8.6 次要标准
步行移动动物时,需制定 “应急预案”—— 若动物出现跛行或虚弱,需通过车辆运输。
目的与说明:
1)若存在 “步行移动动物” 的场景,机构需说明 “移动过程中动物出现跛行 / 虚弱时的应急预案”。
4.8.7 次要标准
优先使用 “听觉或视觉辅助工具(如摇铃、旗帜)” 搬运动物,而非直接肢体接触。
目的与说明:
1)机构需使用 “适配的听觉或视觉工具” 搬运动物。
2)听觉辅助工具不得产生 “可能引发动物恐惧或应激的突然 /loud 噪音(如喊叫、吹哨)”。
3)若审核期间观察到搬运操作,需满足 “噪音低、工具使用正确、仅在其他方法无效时才进行肢体接触”。
4)若审核期间未观察到搬运操作,机构需说明 “听觉 / 视觉辅助工具的可接受与禁止使用场景”。
4.8.8 主要标准
禁止使用电刺激棒。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禁止 “任何以电击动物为目的的设备”,唯一例外是 “屠宰时使用的电晕设备”。
2)“电刺激棒” 也可能被称为 “电刺棒”“热棒” 或其他名称。
4.8.9 次要标准
若使用笼头,需确保笼头舒适贴合,避免擦伤动物或阻碍呼吸。
目的与说明:
1)笼头仅可作为 “临时搬运辅助工具”。
2)若动物需长期佩戴笼头,需至少每日检查两次,确保 “笼头未勾挂环境中物品”,动物安全无风险。
4.8.10 次要标准
若使用狗驱赶动物,需满足以下要求:
a. 狗需经过 “驱赶家畜培训” 或正在接受培训;
b. 可能撕咬的狗需佩戴适配嘴套;
c. 负责人员需能良好控制狗;
d. 禁止让狗 “强迫动物快速移动”,或 “在动物无路可走时仍强迫其移动”。
目的与说明:
1)狗的良好护理要求详见 4.1.29 标准。
2)“适配嘴套” 需贴合舒适,且不影响狗呼吸与喘息。
4.8.11 主要标准
动物运输前需做好适配准备,包括 “根据物种、年龄、身体状况及预期运输时长 / 条件,提供充足饮食与饮水”,避免动物自身或其他动物遭受疼痛、伤害或应激。
目的与说明:
1)准备工作需根据 “拟运输方案” 调整。
2)适配准备示例包括:
提前将动物分入 “运输群体”,预留足够时间让群体形成稳定等级;
将动物转移至 “靠近搬运与装卸区域”,运输前让其在该区域适应;
装卸前尽可能让动物持续获取饮食(不排除 “部分待屠宰动物运输前需禁食禁水” 的必要情况);
若在温暖环境下运输,装卸前需确保动物能获取凉水。
4.8.12 次要标准
若运输途中需为动物提供饮食,需提前让动物 “熟悉待提供的饲料” 及 “饮食供应方式”。
目的与说明:
1)若运输途中提供饮食,机构需确保 “动物已接触过运输中待供应的饲料或饮水系统”。例如:仅饮用过天然水源的动物,若未提前接触 “乳头式或咬嘴式饮水器”,可能无法识别其为水源。
4.8.13 关键标准
运输前需评估所有动物 “是否适合运输”;除 “前往接受兽医治疗” 外,以下动物不得运输(包括运往拍卖行或屠宰场):
a. 患病、受伤、虚弱或残疾的动物;
b. 无法自主站立且每条腿均能承重的动物;
c. 双目失明的动物;
d. 身体状况 “在预期气候条件下会导致福利恶化” 的动物。
目的与说明:
1)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动物 “痛苦且无恢复可能”,需在农场实施安乐死,不得运往屠宰场。
2)若审核期间观察到装卸操作,不得发现 “符合上述条件的动物被装卸”;若未观察到装卸,机构需提供 “禁止运输的动物清单”,且清单需与本标准一致。
4.8.14 主要标准
以下动物仅在 “运输距离短(≤50 公里)、目的为改善动物生存条件、且运输不会造成不必要疼痛或痛苦” 时方可运输:
a. 重孕母畜(妊娠超过 90% 阶段);
b. 新生动物(脐带未完全愈合);
c. 产后 7 天内的母畜。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与 4.8.13 的区别在于:4.8.13 所列动物 “仅可因兽医治疗运输”,而本标准所列 “弱势动物” 运输时需特殊护理,但可因 “非兽医治疗目的” 短途运输。例如:重孕母畜可能需转移至 “有防护围栏的牧场” 躲避捕食者,或产后母畜需转移至 “营养更充足的牧场”。
2)机构要么 “不运输此类动物”,要么 “仅运输≤50 公里”,且需通过 “运输有利于整体福利” 证明合理性。
3)禁止此类动物 “一周内被运输超过一次”。
4.8.16 次要标准
禁止捆绑或束缚动物腿部。
目的与说明:
1)审核期间不得观察到 “动物腿部被捆绑”;通过工作人员访谈可确认 “搬运或运输中无此类行为”。
2)唯一例外是 “羊驼剪毛时”,此时需符合 “动物剪毛” 主题相关标准。
3)运输期间禁止 “用绳索束缚羊驼(如强制其保持坐姿)”。
4.8.17 主要标准
若农场设有装卸设施,设施的设计、建造与维护需 “避免动物受伤或遭受痛苦”,并确保动物安全。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涵盖 “固定与移动装卸设施”。
2)装卸设施维护需确保 “无锋利边缘、突出物或其他可能导致动物受伤的结构”。
3)“带有缓坡的高位装卸台” 可简化装卸操作;装卸设施中的坡道需设计为 “动物不会从坡道侧边坠落”。
4)理想情况下,装卸设施需有 “实心侧壁”,确保动物 “唯一明显前进方向为进入卡车”;需消除 “阴影图案、排水盖或其他明显障碍物”。
4.8.18 主要标准
动物装卸方式需 “最大限度降低疼痛、受伤或应激风险”。
目的与说明:
1)若审核期间观察到装卸操作,需确保 “动物被轻柔、冷静地装卸”。
2)若未观察到装卸操作,机构需说明 “装卸流程” 及 “降低疼痛 / 受伤 / 应激风险的措施”;核心是 “预留充足时间,让动物自主进入或离开卡车”。
4.8.25 次要标准
机构需留存 “动物运输相关的受伤与死亡率记录”,并针对 “高发生率” 采取适配改进措施。
目的与说明:
1)机构需以 “运输中无动物受伤或死亡” 为目标。
2)机构需提供 “所有运输相关受伤与死亡记录”。
3)若 “受伤 / 死亡率超过运输动物总数的 0.5%”,或 “低于 0.5% 但呈上升趋势”,机构需调查原因,并采取措施降低后续运输中的发生率。
4.8.26 关键标准
机构不得 “明知故犯地将动物出售给‘拟将其出口至国际市场屠宰’的贸易商或中间商”。
目的与说明:
1)“活体出口” 指 “动物从一国销售或转移至另一国”。
2)“明知故犯” 指 “机构直接出售给‘仅从事活体出口业务的贸易商 / 中间商’”,或 “买方已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机构‘动物将用于活体出口’”。
3)若机构 “通过‘有多个买方的拍卖行或市场’出售动物”,且 “无法控制买方身份”,则不视为 “明知故犯的活体出口销售”。
4)若 “活体出口仅跨越单一边境至邻国、仅通过陆路运输、且完全符合本‘搬运与运输’主题所有标准”,则本标准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