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辅导-农业生物多样性管理:非致命措施优先与生态系统方法实施指引
3.6 生物多样性管理(3.6 Biodiversity Management)
3.6.1 【重要项(Major)】
组织需制定书面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BMP),为农场生物多样性的管理与监测提供指导。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仅评估是否存在书面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计划细节在下文 3.6.2 与 3.6.3 标准中说明;
2)对于在共享土地上耕作的集体农户,只需为共享生产区域制定一份全体成员均需遵守的计划即可。
3.6.2 【次要项(Minor)】
若农场存在以下敏感区域,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包含对这些区域的土地管理措施:
a. 保护区;
b. 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
c. 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
d. 珍稀、濒危及特有物种栖息地;
e. 河岸带与水生生态系统;
f. 野生动物廊道与迁徙路线。
目的与说明:
1)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描述农场内存在的上述敏感区域,并标注其空间位置;
2)该部分内容可通过填写农场问卷形成的农场档案辅助说明,也可结合气候与自然影响相关空间数据(用于识别保护区、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及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提供支持。
3.6.3 【次要项(Minor)】
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识别并应对以下各类生物多样性威胁:
a. 放牧压力;
b. 作物管理活动;
c. 土壤退化;
d. 外来入侵物种;
e. 对受保护、濒危或特有动植物物种的狩猎、捕捞或采集行为;
f. 人兽冲突。
目的与说明:
1)计划中该部分需说明针对农业活动相关生物多样性威胁的管理干预措施;这些考量与其他土地管理标准存在交叉,但本标准旨在确保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专项计划。
3.6.4 【建议项(Recomm)】
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包含将低产或无产土地恢复为生物栖息地、以提升生物多样性的相关考量。
目的与说明:
1)“恢复野化(rewilding)” 指为恢复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健康所做的努力;
2)农场中生产力价值较低的区域,通过恢复野化可能产生更大的生态效益。
3.6.5 【建议项(Recomm)】
采用种植原生或本地适生物种的耕作方式,以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目的与说明:
1)原生或本地适生物种因适应本地环境,通常所需养分与农药投入更少,更易存活;
2)在原生环境中种植原生或本地适生物种,有助于支持当地生物多样性。
3.6.6 【建议项(Recomm)】
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采用生态系统方法,并遵循农林业、农业生态学和 / 或永续农业的原则。
目的与说明:
1)《生物多样性公约》对 “生态系统方法” 的定义为:“一种对土地、水和生物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的策略,旨在以公平的方式促进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3.6.7 【建议项(Recomm)】
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需包含组织为提升农场内栖息地连通性所采取的措施。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认可组织为减少栖息地碎片化所做的努力;
2)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将部分生产用地改造为栖息地,连接现有栖息地斑块;
・种植树木或植物,将其作为永久性栖息地;
・允许现有栖息地向农田自然扩展等;
3)这些措施及其他类似措施有助于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促进野生动物迁徙。
3.6.8 【重要项(Major)】
组织需采取非致命措施,促进人兽共存。
目的与说明:
1)若存在人兽共存风险,需制定并实施非致命应对措施;
2)非致命措施可包括:
・隔离围栏;
・护畜动物(如牧羊犬、护卫犬);
・灯光与警报器(可设置为运动感应触发式);
・彩色围栏带(即固定在围栏上的旗帜 / 布条)。
3.6.9 【重要项(Major)】
仅当非致命措施被证明无效(即采用非致命措施后,野生动物问题仍未解决),且法律允许时,方可对野生动物采取致命控制措施。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中,大鼠与小鼠不被视为 “野生动物”;
2)组织需能够说明已尝试的非致命措施类型及实施方式,证明在考虑采用致命控制或活捕措施前,已穷尽所有相关非致命方法;
3)仅当运营所在国法律允许时,方可采用致命控制或活捕措施;组织有责任核查运营所在国相关法律,确保控制措施合法,且所涉物种未受法律保护;
4)若采用活捕措施,需针对特定问题动物设置陷阱,并至少每 24 小时检查两次;
5)若政府强制实施入侵物种控制计划,且将致命控制作为首要措施,组织若能证明遵循该计划要求,则针对计划中列明的入侵物种,可豁免遵守本 3.6.9 标准。
3.6.10 【重要项(Major)】
致命控制措施仅针对对人兽共存构成风险的特定个体动物。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降低非冲突物种被无差别伤害的可能性,减少此类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2)若某一动物个体引发问题且无法通过非致命措施控制,不得对该物种所有个体实施致命控制;组织需通过监测识别对 livestock(家畜)或作物构成风险的个体动物;唯一例外情况是,所涉物种为入侵物种且正处于国家或区域控制计划范围内。
3.6.11 【重要项(Major)】
不得对任何受保护或濒危的特有物种采取致命控制措施。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所指特有物种包括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中列为近危、易危、濒危或极危的物种。
3.6.12 【重要项(Major)】
若需对威胁人兽共存的动物采取致命控制措施,组织需确保其能瞬间失去意识并死亡。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确保动物在死亡前得到人道对待,减少其痛苦;唯一例外情况是,完全满足下文 3.6.14 标准的所有要求;
2)可接受的方法包括由熟练专业射手使用枪械。
3.6.13 【重要项(Major)】
组织不得使用踩夹或套索。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减少动物痛苦,避免非目标物种因陷入此类陷阱而受伤(需对其进行解救);
2)无论各国法律如何规定,均禁止使用此类陷阱,包括 “软夹” 陷阱。
3.6.14 【重要项(Major)】
仅当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针对除大鼠与小鼠外的其他物种实施毒饵控制计划:
a. 目标物种被归类为入侵物种;
b. 若目标物种为捕食者,其需对认证范围内的动物构成实际威胁;
c. 组织需制定书面野生动物管理计划,详细说明问题、拟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责任人员、实施地点与时间;
d. 野生动物管理计划需采用综合方法,考虑目标野生动物种群减少后可能数量增加的其他物种;
e. 计划需考虑其他合规控制方法(如射杀特定问题动物、使用二氧化碳陷阱等),并说明为何这些方法不适用于农场实际情况;
f. 已尝试至少两种非致命控制措施(如防野生动物围栏、声光威慑装置、护畜动物等);
g. 决定使用毒饵前,需考虑景观或区域层面的影响,并征求外部机构专家意见;
h. 选择毒饵时,需考虑环境影响、动物福利及法律限制;
i. 所有毒饵(包括未使用或未被取食的毒饵)均需按照产品标签要求使用与处置;
j. 毒饵投放方式需避免非目标野生动物接触(包括直接中毒与二次中毒);
k. 投放毒饵前后需进行监测:投放前确定入侵野生动物活动区域,投放后评估毒饵计划效果。
目的与说明:
1)仅当满足所有相关条件(符合所在国及当地具体情况)时,方可实施本标准要求的毒饵计划,且该计划需纳入由专家指导的更广泛保护或区域计划;
2)关于 3.6.14.a:目标动物需被正式认定为入侵物种,而非仅被组织视为有害生物;
3)关于 3.6.14.a:“入侵物种” 指:
・非原生(或外来)于所考虑的生态系统;
・其引入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环境损害或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物种;
4)关于 3.6.14.a:“非原生物种” 与 “入侵物种” 不可互换使用;非原生物种指生活在非其自然分布区域的动植物;
5)关于 3.6.14.b:需控制的动物物种需对认证范围内的动物构成实际威胁,不得因历史问题而非当前行为对其进行清除;
6)关于 3.6.14.c:组织的书面野生动物管理计划需与由专家主导的入侵捕食者管理计划相关的更广泛保护或区域管理计划保持一致,或作为其一部分;
7)关于 3.6.14.d:综合方法需考虑拟实施控制计划可能产生的意外后果;例如,狐狸可能对牧羊农户造成困扰,但同时也能控制野兔数量,从而减少野兔对作物的破坏;
8)关于 3.6.14.e:本分项标准要求,仅当能证明本标准下所有其他合规方法均无效或不适用于该目的时,方可实施毒饵计划;
9)关于 3.6.14.f:本分项标准要求,在考虑采用致命控制措施前,需至少尝试两种非致命控制措施;
10)关于 3.6.14.g:此类毒饵计划不得由单个组织单独实施,而应纳入更广泛的景观层面管理计划,因此需依赖指导这些计划的专家意见,并结合景观需求进行考量;
11)关于 3.6.14.h:入侵物种控制计划需说明选择毒饵的理由,包括对环境、动物福利及法律限制的考量;目标是尽可能避免潜在负面影响,优先选择人道方法(如尽可能避免使用抗凝血剂产品);
12)关于 3.6.14.i:毒饵仅可用于该计划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且需按照产品标签要求管理;未使用的毒饵需收集并安全处置;
13)关于 3.6.14.j:毒饵投放方式需降低非目标野生动物中毒风险(直接中毒);需考虑投放位置、非目标野生动物接触毒饵的可能性,以及食腐动物取食中毒尸体导致二次中毒的风险;禁止以空中投放或喷洒等无差别方式投放毒饵或毒药;
14)关于 3.6.14.k:监测至关重要,需跟踪计划进展以调整干预措施,并评估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计划;基于证据的结果对于监测正面和 / 或负面影响至关重要,以确保这些计划有效且负责任地实施。
3.6.15 【重要项(Major)】
组织需记录每次使用致命控制措施的情况,包括日期、目标物种及使用致命措施的原因。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确保对致命控制措施进行审慎考量,并要求说明使用致命措施的理由;长期跟踪这些干预措施有助于监测趋势,为管理计划提供进一步参考。
3.6.16 【重要项(Major)】
若确需使用致命控制措施,需立即审查用于促进人兽共存的非致命控制措施,找出改进空间,以避免未来再次发生冲突。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旨在防止致命控制措施成为未来野生动物管理的常规方法,确保持续探索替代非致命措施。
3.6.17 【重要项(Major)】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不得为将自然生态系统改造为农业用地而进行毁林或生态系统转换。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下的 “毁林” 与 “生态系统转换” 采用问责框架倡议(AFi)规定的定义,涉及 AFi 定义的自然生态系统与森林的毁林及转换;该截止日期适用于所有原 RAF 标准历史上认可的纤维,因为该日期与 2016 年初始 RWS(负责任羊毛标准)发布时间一致。
3.6.18 【建议项(Recomm)】
使用温室气体(GHG)核算工具确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固存量,并将结果用于组织年度计划制定。
目的与说明:
1)本标准认可组织为记录或跟踪温室气体排放所做的任何努力,旨在通过促进高效利用投入或减少对投入的依赖,调整管理计划以降低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