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GRS认证机构新增RCS认证的规则与限制
校准 238:为 GRS 认证机构新增 RCS 认证
参考文件:ASR-103-V3.1(A5.6.3)
背景:部分机构已获得 GRS 认证但未取得 RCS 认证,却需销售 RCS 认证产品。此类情况包括:机构向 RCS 认证品牌供货且需加贴标识,或产品不符合 GRS 认证条件但符合 RCS 认证要求。由于 GRS 审核已涵盖所有 RCS 标准,因此该操作风险较低。
解读:RCS 认证与 GRS 认证相互独立。认证机构仅可向已获 RCS 认证的机构(卖方)出具 RCS 交易证书,带有 RCS 产品声明的产品不得纳入 GRS 交易证书。
若已获 GRS 认证的机构希望新增 RCS 认证,认证机构可针对相同范围(设施、工艺类别等)出具 RCS 范围证书,且无需额外开展审核。在此情况下,RCS 范围证书的有效期(scValidUntil)应与对应的 GRS 范围证书保持一致。RCS 可作为标准增补至包含 GRS 的多标准范围证书中(参见 ASR-103-V3.1 A5.6.3)。
对于 RCS 范围证书出具日期前已发货的产品,认证机构可追溯出具 RCS 交易证书,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a. RCS 范围证书的出具时间早于 RCS 交易证书;
b. 产品发货时,该机构已具备 GRS 认证资质。
2025 年 1 月 1 日更新:特定认证机构在持有 GRS 认证期间,仅可适用本校准一次。若首次适用后,该机构希望在下一认证周期续展 RCS 认证范围,则需完成 RCS 审核。
首次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31 日
校准 261:含量低于 5% 的非宣称纤维
参考文件:ASR-104-V3.1(B2.10.11)、ASR-103-V3.1(B2.2.4)、ASR-213-V1.2
背景:在多项面向消费者的产品法规中,重量占比低于 5% 的纤维可能或必须依法披露为 “其他纤维”。对于此类纤维(其含量或已知,或因生产时难以确定而仅能在最终阶段明确),可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 “其他纤维”。
对标准而言,允许在最终产品阶段将已知含量、有意添加且占比低于 5% 的非宣称纤维归为 “其他纤维”,该方式经评估具备多重益处:既便于与法规术语保持一致,又可简化最终产品阶段无价值的计算工作。
但不可避免的杂质或含量未知的纤维,仍由其他涉及误差范围和混合纤维的校准文件规范。因此,目前正持续探索与法规进一步对齐的方法。
解读:本校准为可选实施项,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可适用,无强制实施日期。
本校准旨在通过归并非宣称成分简化成分计算(最终产品阶段无需单独核算此类非关键成分),同时为术语使用提供灵活性以契合法规标准,进而提升整体一致性。本校准不涉及不可避免的杂质或含量未知的纤维,此类情形由其他关于误差范围和混合纤维的校准文件覆盖。
产品中一种或多种非宣称纤维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范围证书和 / 或交易证书可使用原材料代码 RM0262(用户可自定义术语为 “Fibers” 或 “Fibres”):
a. 每种纤维的重量占比均低于 5%;
b. 每种纤维仅作为非宣称材料存在于产品中(例如:产品含有机棉时,不可将棉归为此类);
c. 该产品为最终产品(最终产品定义参见 TE-101)。
注:只要每种纤维均满足上述标准,本校准对使用 RM0262 的产品累计占比无上限要求。认证机构应建议卖方与买方协作,确保纤维成分符合买方需求。
本校准不承担确保标签合规及交易证书符合适用法规的责任,仅提供满足法规合规性的灵活选项。
示例:含 “87% 有机棉 + 4% 聚酯纤维 + 4% 棉 + 3% 聚酰胺 + 2% 弹性纤维” 的最终产品,在交易证书中可采用以下任一表述:
a. 87% 有机棉 + 4% 聚酯纤维 + 4% 棉 + 3% 聚酰胺 + 2% 弹性纤维;
b. 87% 有机棉 + 4% 棉 + 9% 其他 [纤维];
c. 87% 有机棉 + 4% 棉 + 7% 其他 [纤维]+2% 弹性纤维(如需满足标签合规要求)
注:4% 棉与有机棉属同类纤维,不得归为 “其他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