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认证实体的用工管理标准:工时限制、加班规则与正规雇佣关系保障
4.4.8 薪酬与生活工资差距评估
4.4.8.1 所有员工在入职前,均应获得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书面且易懂的雇佣条件说明,其中需包含薪酬、工资及法定社会福利相关内容。
4.4.8.2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与福利,至少应达到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基准标准(取两者中较高者)。无论何种情况,工资均应足以满足员工基本需求,并能提供一定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4.4.8.3 对于按 “计件工资” 计酬的特定工作(无论在雇主工作场所还是居家完成),其薪酬标准应与认证实体工作场所内从事类似工作的计时员工薪酬水平相当。若不存在此类计时员工,认证实体可将同一行业领域、同一地区其他工作场所的薪酬作为基准。此外,无论何种情况,计件工资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协商工资标准或行业基准标准(取三者中较高者)。
4.4.8.4 薪酬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且及时发放。每次发薪时,应告知员工该薪酬周期内薪酬的详细构成。
4.4.8.5 薪酬应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至员工手中、存入员工银行账户,或采用员工便利的其他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数字化支付方式。仅在法律规定或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条件与范围内,方可采用数字化薪酬发放形式。
4.4.8.6 禁止将薪酬扣留至雇佣期或培训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
4.4.8.7 仅在法律规定或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条件与范围内(取两者中保护力度更大者),方可从薪酬中扣除款项。若发生扣款,必须提前将扣款依据相关信息告知员工。
4.4.8.8 加班费应按法律规定或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溢价费率支付(取两者中较高者),且该溢价费率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 1.25 倍。若当地法规允许,也可提供同等时长的休息时间作为加班补偿。
4.4.8.9 认证实体应针对其各经营场所计算 “生活工资” 标准。此外,认证实体还应将生活工资数据与其薪酬数据进行对比,计算员工的 “工资差距”。
4.4.8.10 认证实体应制定计划,以弥补工资差距,并向员工支付生活工资。

4.4.9 工时
4.4.9.1 工时应符合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及行业基准标准(取三者中对员工保护力度最大者)。无论何种情况,认证实体的工时均应至少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国际框架要求,包括本节规定的一般原则。
4.4.9.2 不得要求员工常规性地每日工作超过 8 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 48 小时(加班时间除外);员工每个工作日均有权享受休息时间;平均每 7 天内,应至少为员工提供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时间。
4.4.9.3 加班应出于员工自愿,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常规性要求加班,且加班不得显著增加职业危害风险。
4.4.10 禁止提供不稳定就业
4.4.10.1 在可能的范围内,所有工作均应基于符合国家法律惯例及国际劳工标准(取两者中保护力度更大者)的公认雇佣关系开展。
4.4.10.2 不得通过仅提供劳务的承包、分包、居家办公安排,或通过无真实技能传授意图、不提供常规就业机会的学徒计划,或通过利用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削弱员工保护,亦或通过过度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因常规雇佣关系产生的、依据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应向员工履行的义务。
4.4.11 移民工人
4.4.11.1 移民工人应获得与认证实体工作场所本地工人同等的待遇,包括薪酬、工作条件、雇佣条款及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人权与社会标准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4.4.11.2 认证实体不得剥夺移民工人获取其旅行证件的权利。
4.4.11.3 应为移民工人提供书面雇佣合同,合同语言需为工人可理解的语言,其中应明确包含雇佣条款与条件相关信息,如适用的雇佣期限、工作时长、扣款项目、福利(如休假、保险)、住宿、餐饮及交通等内容。
4.4.11.4 若为移民工人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或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4.4.12 居家办公员工
4.4.12.1 认证实体应努力确保居家办公员工与工作场所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同时需考虑居家办公的特殊性,并在适当情况下参考认证实体工作场所内同类或类似工作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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