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辅导-解析团体管理者的职责与团体管理体系构建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9-18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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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7—— 团体认证(Principle 7 – Group Certification)​
采用团体认证模式的组织应指定一名团体管理者(group manager),由其负责建立并实施团体管理体系,指导团体成员(即个体生产者)开展工作,以实现技术与财务资源的高效利用。​
7.1 团体架构(Group Configuration)​
7.1.1 关键要求(Critical)​
团体由一个法人实体(legal entity)进行管理,该法人实体代表所有团体成员,且作为申请人或获证组织,代其成员行使相关权利。​
目的与说明(INTENT AND CLARIFICATION):​
1)本文中的 “法人实体” 可指依法设立的组织(如商业企业、协会、合作社、非政府组织等),也可指在物料生产国具备必要合法运营授权的个人。​
2)作为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法人实体,既可自行担任团体管理者,也可聘请其他机构代获证组织履行团体管理者职责。​
3)若某法人实体具备足够的能力与资源管理多个范围证书,且每个获证团体由不同的团体管理者负责,则该法人实体可管理多个获证团体。​
4)团体成员可为农场主或集体农户(定义见下文 7.1.3 条款)。​
5)团体成员应明确:无论是法人实体还是团体管理者,均作为申请人或获证组织,代其履行团体成员的相关职责。​
7.1.2 主要要求(Major)​
该组织、团体管理者及所有团体成员均位于同一国家内,或均位于欧洲范围内。​
目的与说明(INTENT AND CLARIFICATION):​
1)本文中的 “欧洲” 指欧盟成员国,另包括英国、挪威及瑞士。​
2)对于集体农户团体(含哺乳动物及水禽养殖生产者):任一农场成员与团体管理者总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500 公里。​
7.1.3 主要要求(Major)​
若团体由集体农户组成,团体管理者应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每位成员均符合以下资质标准:​
a. 农户面临显著的经济制约,例如缺乏资本资产、融资渠道有限(即缺乏规模经济效应);​
b. 农户面临显著的信息制约,包括缺乏技术知识、市场信息获取渠道有限;​
c. 农户还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
i. 农户几乎无土地保障或土地保障程度极低;​
ii. 农户为独立经营主体,不隶属于其为之生产纤维的企业;​
iii. 农场依赖农户家庭成员劳动力开展生产;​
iv. 动物纤维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
v. 农场的农业投入水平相对较低,且相较于特定商品及特定环境下的产量范围,其产量水平也相对较低;​
和 / 或​
vi. 农场的土地占用面积相对较小。​
目的与说明(INTENT AND CLARIFICATION):​
1)本条款仅适用于集体农户团体证书。​
2)农户无需为获得集体农户团体认证资格而与其他农户共享土地。

 

 

 

内容由AI翻译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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