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ICS应留存相关文件,证明每个团体成员具备参与团体认证的资格

发布时间: 2025-09-18
文章来源: T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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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预期成果​
纺织品交易所(Textile Exchange)有权确定评估碳捕集与封存(CCS)团体认证可行性的适当时间框架,但前提是已完成足够数量的试点项目。届时,将判断在 CCS 或纺织品交易所其他标准涵盖的不同范围内,是否允许开展供应链团体认证。​
若决定允许开展供应链团体认证,纺织品交易所可批准团体认证标准,供后续长期使用。在此情况下,纺织品交易所计划发布更新后的政策(CCS-106-V3.0),其中将详细规定供应链团体认证长期使用的相关要求。​
若决定不允许开展供应链团体认证,试点项目参与方可继续运营,直至其现行范围证书到期,但不得再申请重新认证。​
B 部分 —— 试点项目标准​
注:纺织品交易所可根据提案流程中收到的反馈(包括与试点项目参与方的讨论),对本标准进行更新。​
B1. 通用标准​
B1.1 组织应符合《CCS-101-V3.1 含量声明标准》(或后续任何版本,简称 “CCS”)的要求。是否符合特定标准可由中间协调机构(ICS)或各团体成员自行管理。应特别关注 CCS 标准 F 章节的内容。​
B1.2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确保每个团体成员均符合 “小型供应链运营主体” 的标准,具体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B1.2.1 该场所的全职等效员工(full time equivalent workers)人数不超过 25 人;若某公司运营多个场所,则所有场所的员工总数需符合此限制。或​
B1.2.2 该场所为小型品牌,具体需符合试点项目提案中提出且经纺织品交易所认可的标准。​
B1.3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留存相关文件,证明每个团体成员具备参与团体认证的资格。​
B1.4 若中间协调机构(ICS)所在场所实际处理认证物料,则需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B1.4.1 该 ICS 场所应符合资格标准,并作为团体成员纳入认证范围。或​
B1.4.2 该 ICS 场所应依据单独的范围证书进行独立认证,此情况不受 CCS 标准 F1.2 条款的限制(属例外情形)。​
B1.5 应按场所分别开展数量核算(参见 CCS 标准 C3 章节)。​
B1.6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使用纺织品交易所提供的表格,获取每个团体成员参与团体认证的同意书,包括数据共享相关要求的同意意见。​
B2. 团体成员审核​
B2.1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B2.1.1 ICS 应制定并实施审核规程,确保所有团体成员均符合 CCS 标准要求,且需满足 B2.2-B2.5 条款的规定。或​
B2.1.2 ICS 可不开展内部审核,在此情况下,B2.2-B2.5 条款不适用。​
注:若 ICS 不开展内部审核,则认证机构需每年对所有团体成员进行审核;对于新加入团体的成员,需在其获准加入前完成审核。​
B2.2 审核规程应包含不合格项处理流程,且需涵盖以下要素:​
B2.2.1 识别与本标准所有适用要求不符的不合格项;​
B2.2.2 依据 CCS 标准 A2 章节规定的级别,对不合格项进行分级;​
B2.2.3 采取后续跟进措施,确保不合格项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重大不合格项不超过 30 天,轻微不合格项不超过 60 天);​
B2.2.4 若出现严重不合格项,相关团体成员需立即暂停参与团体认证,直至不合格项关闭;​
B2.2.5 留存已发出及已关闭的不合格项相关文件,包括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说明。​
B2.3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指定一名或多名 ICS 审核员开展审核工作,ICS 管理者也可担任审核员。ICS 审核员不得负责审核本人或家庭成员所在的场所。​
B2.4 中间协调机构(ICS)应每年对每个团体成员开展一次审核。对于实际持有声明物料(成品除外)的所有团体成员,需进行现场审核。​
B2.5 每次审核均应编制书面审核报告,其中需明确所有不合格项;报告还应包含能证明审核日期及地点的照片或其他验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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