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辅导-可针对夹克的外壳与内衬或填充物等组件作出声明
第 2 章 产品声明(Section 2 – Product Claims)
本章规定了在供应链任一环节,基于产品所含认证材料,对产品或产品组件作出声明的相关标准。
2.1 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2.1.1仅当产品或产品的声明组件满足所有适用声明要求时,方可对其作出产品声明。
示例:
可针对夹克的外壳、内衬和 / 或填充物等组件作出声明。
2.1.2产品声明可附着于产品本身(on-product),也可独立于产品(off-product)。
注:本政策中所有产品声明标准,均适用于 “附着于产品” 与 “独立于产品” 两种使用场景;
“附着于产品” 的声明场景示例:吊牌、护理标签;
“独立于产品” 的声明场景示例:电商产品页面、社交媒体帖子、销售传单。
2.1.3产品声明可在企业对企业(B2B)与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场景下作出。
注:
企业对企业(B2B)场景下的声明,通常由供应链成员作出;
企业对消费者(B2C)场景下的声明,通常由品牌方或零售商作出。
2.1.4仅经认证的组织(certified organization)可将产品声明应用于产品或附着于产品。
a. 若经认证的直接供应商(direct certified supplier)代表经认证的品牌方,将产品声明物理附着于产品,需使用该经认证品牌方的 TE-ID(纺织品交易所标识号)。
注:声明 “附着于产品” 的方式示例:印刷、热转印、粘贴。
2.2 资质要求(Eligibility)
2.2.1仅当建立了适当的产销监管链,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方可作出产品声明:
a. 经 Materials Matter 体系认证、持有有效范围证书(scope certificate)的组织;
b. 已获得 TE-ID 的非认证零售商(non-certified retailers)。
注:
关于产销监管链的具体要求,详见《CCS-101 含量声明标准》(CCS-101 Content Claim Standard)。
2.2.2仅当产品或声明组件满足以下最低认证含量阈值时,方可作出产品声明:
a. Materials Matter 认证单一材料声明(如羊毛、再生聚酯纤维、羽绒):最低 30%;
b. Materials Matter 认证混合材料声明(含一种以上认证材料):最低 50%。
注:
若产品所含各类认证材料的总占比达到产品总重量的 50%,则无论各类认证材料单独占比多少,均可对该产品作出声明(示例详见下表);
若产品由含认证材料的多个组件构成,关于应使用何种 Materials Matter 认证标签,详见第 8 章《商标与标签使用指南》(Section 8 – Trademark and Label Use Guidelines)。
征询意见说明:
本标准旨在统一 Materials Matter 标准范畴内所有材料及混合材料的最低认证含量阈值。部分阈值较现有标准有所提高,目的是逐步提升认证材料占比,并为所有认证材料设定使用 Materials Matter 标识的最低门槛。需注意,现有《TE-301-V1.3 标准声明政策》中的要求如下,本次调整后将有所变化:
OCS 100(有机含量标准 100)与 RCS 100(回收含量标准 100):最低 95%;
OCS Blended(有机含量标准混合)与 RCS Blended(回收含量标准混合):最低 5%;
GRS(全球回收标准):最低 50%;
RDS(责任羽绒标准)与 RAF(责任动物纤维标准,含 RWS 责任羊毛标准、RAS 责任羊驼毛标准、RMS 责任马海毛标准):最低 5%。
2.2.3若最终产品或声明组件含 Materials Matter 认证材料,且与其他类型的材料(无论是否认证)混合,仍可对其作出产品声明。
示例:
Materials Matter 认证羊毛(如 50%)可与棉(如 50%)混合;
Materials Matter 认证再生聚酯纤维(如 30%)可与弹性纤维(如 2%)及棉(如 68%)混合。
2.2.4若最终产品含 “Materials Matter 标准范畴内的认证动物源材料” 与 “同类非认证动物源材料” 的混合物,则不得对其作出产品声明。
示例:
Materials Matter 认证羊毛与非认证原生羊毛混合后,不得使用 Materials Matter 产品声明;
Materials Matter 认证马海毛与 Materials Matter 认证再生马海毛混合后,可使用 Materials Matter 产品声明。
注:
本规则不适用于 Materials Matter 认证再生材料 —— 认证再生材料可与同类非认证材料混合。
征询意见说明:
本规则与现有《TE-301-V1.3 标准声明政策》中针对 RDS(责任羽绒标准)与 RAF(责任动物纤维标准)的要求一致;
我们正考虑将此混合限制扩展至 Materials Matter 标准范畴内的所有材料,即认证再生材料不得与同类非认证材料混合(例如:Materials Matter 认证再生聚酯纤维不得与原生聚酯纤维混合)。非常希望获得各利益相关方对此建议的反馈。
2.2.5在企业对企业(B2B)场景下销售、且不面向消费者零售的产品,其产品声明无需满足上述 2.2.2(最低含量阈值)与 2.2.4(混合规则)的要求。
a. 在企业对企业(B2B)场景下销售、但最终面向消费者零售的最终产品,其产品声明仍需满足上述 2.2.2 与 2.2.4 的要求。
示例:
仅在 B2B 场景下标注并销售的纱线,无需满足含量阈值与混合规则;
在 B2B 场景下标注并销售、但最终面向消费者零售的空白产品(如未印花的 T 恤坯布),需满足含量阈值与混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