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认证咨询-组织以透明的方式向工人及其代表告知预期工作时间
2.2.13 重大项
组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和区域法规,确保工人能够自由行使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包括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协会或工会,并通过实施以下措施实现:
a.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真诚地积极与当地现有的、当前或可能支持工人的独立工会或其他工人代表组织合作;
b. 工人不会因行使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权而遭受歧视或报复;
c. 组织针对已识别的任何限制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权的案例,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
d. 若国家法律限制工人组织的运作,组织应支持建立替代的工人组织形式,如工人代表委员会;
e. 若已建立工人代表委员会,其代表应由工人选举产生,且组织应为代表提供有利的培训环境(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
f. 组织承认并执行适用的行业集体谈判协议;
g. 组织为所有工人(无论是否加入任何工人组织)提供关于结社自由的宣传培训;
h. 组织尊重工人组织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代表工作或提供可能影响其活动的资金。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保障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项。
小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只要实际措施到位(通过工人参与证明),未书面记录的流程可被接受。
中型机构:本标准完全适用。只要实际措施到位(通过工人参与证明),且有证据表明在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流程记录方面持续改进,即可被接受。
大型生产商 / 机构:本标准完全适用。
生产团体成员:可在团体层面满足本标准要求。
若发现工人遭受歧视或报复,合规程度将被视为严重问题。
2.2.14 重大项
组织通过实施以下措施管理工人的合理工作时间:
a. 组织记录工人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进入工作场所的开始时间和离开工作场所的结束时间;
b. 组织以透明的方式向工人及其代表告知预期工作时间;
c. 组织将正常工作时间控制在以下范围(以较低者为准):
i. 法定常规工作时间;
ii. 集体谈判协议(CBA)约定的工作时间;
iii. 每周 48 小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工作时间。
生产商和机构(无论规模):除无工人的情况外,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2.2.15 重大项
组织确保工人每 7 天至少休息 1 天。此外,组织不得强制加班,且确保自愿加班时间(超过常规工作时间的时长)符合以下要求(以对工人保护更充分者为准):
a. 法定限制;
b. 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限制;
c. 每周不超过 12 小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加班。
生产商和机构(无论规模):除无工人的情况外,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在特殊情况下,本标准可豁免,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加班必须是自愿的;
加班是为特定活动所必需,且必须在最多 6 周内完成以避免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每年最长加班周期为 12 周;
每周加班总时长不超过 24 小时,工人最多连续工作 21 天;
加班结束后,受影响工人应获得与工作时间相应的休息(例如,连续工作 21 天后,工人应累计 7 天休息)。
生产商 / 机构应能证明该情况确实是特殊情况,而非常规做法,例如通过制定基于限时工作时间的生产计划、雇佣足够的工人等。
2.2.16 重大项
通过薪酬管理系统,组织向所有工人支付的常规工作时间报酬至少达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依据以下要求(以较高者为准):
a. 适用的区域或国家法定最低工资;
b. 集体谈判协议约定的工资;
c. 行业标准工资。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规模有工人的生产商和机构。
小型生产商、小型和中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非正式记录系统可被接受。
对所有组织:本标准的合规性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进行验证。
2.2.17 重大项
通过薪酬管理系统,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以较高者为准)支付任何自愿加班的加班费:
a. 法定要求;
b. 集体谈判协议约定;
c. 行业标准;
d. 常规工资的 125%。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规模有工人的生产商和机构。
小型生产商、小型和中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非正式记录系统可被接受。
对所有组织:本标准的合规性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进行验证。
2.2.18 重大项
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应确保:
a. 所有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符合法律要求,或至少每月支付两次(以更频繁者为准);
b. 工人按时获得报酬,且支付形式为工人可接受的方式;
c. 工人享有带薪年假(节假日和休假)、病假和产假。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规模有工人的生产商和机构。
小型生产商、小型和中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非正式记录系统可被接受。
对所有组织:本标准的合规性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进行验证。
2.2.19 重大项
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应确保:若使用劳动承包商,承包商需对其工人满足相同要求,并向组织提供关于其工人招聘和薪酬支付的文件。
目的与说明:
本要求旨在规范工人薪酬。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规模有工人的生产商和机构。
小型生产商、小型和中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非正式记录系统可被接受。
对所有组织:本标准的合规性应通过审查工人合同、组织政策和组织的薪酬管理系统进行验证。
2.2.20 次要项
若组织向工人提供贷款:
a. 贷款系统需在法定范围内;
b. 工人的贷款和预支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 50%,且每月贷款还款不得超过月基本工资的 10%;
c. 贷款条款和条件需形成文件,包括工人的贷款申请;
d. 向工人收取的任何利率:
i. 不得对工人的还款造成过度负担和 / 或限制其工作自由;
ii. 不得超过政府监管的金融机构设定的利率或该地区的现行市场贷款利率。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避免债务束缚(通常被视为强迫劳动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规模向工人提供(或打算提供)贷款的生产商或机构。
2.2.21 重大项
组织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和 / 或补救其运营中的童工问题:
a. 禁止未满国家或区域法定最低工作年龄(如适用)的儿童工作;
b. 若 18 岁以下的年轻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或出现,组织需制定并实施计划,确保其工作不影响学业,且不接触危险工作;
c. 在农场 / 机构现场但不工作的儿童(例如可能居住在现场的儿童)应受到保护,避免受到伤害(例如通过限制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由专门的成人监督等)。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防止童工。
生产商(无论规模):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机构(无论规模):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2.2.22 重大项
组织需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在考虑年轻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针对以下情况:
a. 任何已识别的童工案例;
b. 年轻人接触危险的情况;
c. 组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影响教育的情况。
此外,组织需保留所有与童工或年轻人接触危险工作相关的事件、补救措施和结果的记录。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补救童工问题。
补救措施应尽可能参考专门从事童工补救的专家组织或童工监测系统的意见。
生产商(无论规模):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机构(无论规模):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若发现最恶劣形式的童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合规程度将被视为严重问题。
若发现童工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见即将出台的指南),合规程度将被视为严重问题。
危险工作定义为可能危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情感发展的工作,包括夜间工作或加班。
2.2.23 重大项
组织通过实施以下措施确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a. 若组织的风险评估发现任何强迫劳动或债务束缚的风险指标,需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保护工人权益并将其福祉放在首位;
b. 保留所有已识别问题(包括歧视、骚扰 / 虐待、强迫劳动或债务束缚)以及补救过程 / 结果的记录;
c. 不扣留工人的财物或文件,如护照、签证或其他个人文件;
d. 不将扣发工资作为惩罚,或强迫工人通过工作偿还对组织的债务。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防止强迫劳动。
小型生产商:需执行本标准,但理解补救可能需要更多时间。
大型生产商: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小型机构:需执行本标准,但理解补救可能需要更多时间。
中型和大型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若发现强迫劳动但未启动组织的补救计划,合规程度将被视为严重问题。
期望组织不涉及风险评估中识别的任何风险领域。
若为安全起见代工人保管个人文件,需基于工人的自愿决定,并提供安全的存储设施,使工人能直接且不受限制地取用自己的物品(注:只要审核员确认工人可不受限制地取用,这种情况不构成通常被视为强迫劳动指标的文件扣留,不应被视为强迫劳动)。
2.2.24 重大项
当组织为工人个人或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住房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a. 住房需符合以下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i. 配套指南中关于空间、安全、卫生和舒适度的规定(遵循国际劳工组织 1961 年《工人住房建议书》(第 115 号)和 2010 年《农业安全与卫生实践守则》);
ii. 国家法律要求;
b. 组织为住在现场的工人提供安全、通风良好的烹饪设施,以及 24 小时可用的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卫生和清洁设施;
c. 任何住在现场的儿童在工作日期间处于安全场所,并能获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教育。
目的与说明:
本标准旨在保护所有工人免受不健康居住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缺乏相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因此仅适用于组织在现场或场外为工人提供住宿的情况。
小型生产商:本标准为建议项。
大型生产商: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机构(无论规模):需全面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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