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沟通(针对人权问题)
4.6.2.1 获证实体应与潜在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及实际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外部沟通,说明其如何应对自身的人权影响。这种沟通应及时、有意义、秉持诚信原则、双向进行且能作出回应。获证实体应积极将利益相关方的观点融入其应对人权影响的方式中。
4.6.2.2 这尤其包括应让利益相关方参与、积极投入并提供意见和反馈,涉及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获证实体运营及供应链中风险的界定范围;供应商现场评估;纠正措施计划的制定;影响的核查、确认和监控;运营层面申诉机制的设计。
4.6.2.3 若获证实体的运营或运营环境存在严重人权影响风险,其应向潜在受影响和实际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正式报告这些风险的应对情况。无论获证实体的规模、采购环境或在供应链中的位置如何,均需遵守此规定。正式报告应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说明风险识别情况、已采取的行动及监控措施。
4.6.2.4 获证实体的沟通形式和频率应反映其人权影响情况。沟通应与其实体运营及供应链中实际和潜在影响及损害的规模和范围相匹配。例如,从存在较严重人权损害风险国家采购的获证实体,其沟通内容应比无此类情况的获证实体更详尽。
4.6.2.5 获证实体的沟通应提供足够信息,以便评估其对自身运营及供应链中人权影响的应对是否充分。沟通内容的详细程度应能让利益相关方评估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4.6.2.6 获证实体应确保其沟通不会对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工作人员构成风险,也不会违背正当的商业保密要求。应说明相关保障措施,以防止损害安全或泄露敏感信息。
4.6.2.7 获证实体的沟通应量身定制,以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信息,包括考虑文化或社会经济层面的因素,特别是针对弱势利益相关群体。应提供特定的获取方式,兼顾沟通形式、传播渠道、语言、文化水平、性别、权力失衡状况、社区内部差异等因素。获证实体应定期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并采用最有效、最清晰的沟通方式,确保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理解性。针对自身运营中的劳工权利问题,获证实体应与其工人、工会及工人自主选择的代表组织进行沟通。获证实体应说明与工作场所内个人的参与流程。此外,获证实体还必须识别并理解工人、工会及工人自主选择的代表组织认为必须沟通的信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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