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农场应遵守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相关的当地法律

发布时间: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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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部分 - 社会福利标准
SW1. 雇佣实践与强迫劳动
预期结果:农场主在公平雇佣方面展现良好实践,杜绝歧视与恐吓,并直接对抗强迫劳动的风险因素。
SW1.1 农场应制定政策和行为准则,确保公平雇佣。
SW1.1.1 雇佣时应向工人提供政策、行为准则及申诉机制的相关信息。
SW1.1.2 应建立程序,记录、追踪并文档化 migrant 工人到岗后的所有法定要求。
SW1.2 农场不得从事或支持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定义的监狱劳动)。
SW1.3 农场应遵守当地法律,不得采取增加强迫劳动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风险的雇佣实践。
SW1.3.1 农场不得采取增加强迫劳动风险的雇佣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向工人收取招聘费用、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保证金、扣押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克扣工资或福利、收取证件处理费,或进行恐吓、胁迫。
SW1.4 农场应向所有员工说明合同条款,并以其母语或双方理解的语言提供合同。
SW1.4.1 农场应书面保存工人合同副本,并按工人要求及时提供查阅。
SW2. 童工
预期结果:保护儿童免受剥削,不从事危险工作,并能充分参与正规教育。儿童可在课余时间通过从事适合年龄的活动,安全地向家人学习农场工作。
SW2.1 农场不得雇佣未满 15 岁或当地法定最低年龄(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SW2.1.1 未满 18 岁的工人不得从事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及第 190 号建议书中定义的最恶劣形式童工或危险童工劳动。
SW2.2 农场主可允许自己的子女参与劳动,但需确保儿童不从事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最恶劣形式童工或危险童工劳动,且劳动不得影响学业。
SW3. 工作条件与行为
预期结果:工人在受尊重的环境中工作,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骚扰和虐待。工人能够以清晰、及时、礼貌的方式表达关切并获得回应。
SW3.1 禁止国际劳工组织第 111 号公约定义的歧视行为。
SW3.1.1 禁止雇主在雇佣、薪酬、待遇或任何日常活动中实行歧视。
SW3.1.2 应向所有员工传达非歧视行为准则,确保员工知晓自身权利。
SW3.2 禁止任何时候的任何形式骚扰、言语虐待或身体虐待。
SW3.2.1 应向所有员工传达禁止骚扰和虐待的行为准则,确保员工知晓自身权利。
SW3.3 禁止对工人或其家庭进行腐败、勒索和 / 或贿赂。
SW4.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预期结果:所有工人可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不受农场管理层的干预或惩罚。
SW4.1 农场应遵守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相关的当地法律。
SW4.2 农场主不得对选择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惩罚或处罚。
SW5. 工资与福利
预期结果:工人以透明、一致的方式获得报酬,无歧视,并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SW5.1 工人工资应符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或集体谈判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SW5.1.1 农场主不得使用连续短期合同和 / 或虚假学徒制或其他计划,以规避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对人员的义务。
SW5.1.2 农场主应以法定货币支付所有工资,并以工人方便的方式及时提供福利,不得延迟或替换(如代金券、优惠券或期票)。
SW5.2 应向所有工人提供同工同酬,无论性别、工作身份、宗教、政治 affiliation、国籍或其他因素。
SW5.3 农场主应向工人提供带薪休假,并在雇佣合同中记录该带薪休假协议。
SW5.4 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提供实物福利(如膳食、住房等)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术语说明:
migrant workers:译为 “migrant 工人”,指跨地区 / 国家务工的人员;
ILO Convention:统一译为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后接编号;
in-kind benefits:译为 “实物福利”,指非货币形式的福利;
affiliation:译为 “affiliation”,指组织归属或关联关系,保留专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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