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含非认证羊毛产品的标签禁止性规定
B 部分– RWS 认证原则
B1.范围
B1.1 RWS 认证适用于羊毛的所有供应链场所:从农场,羊毛加工,最终产品的组装到最后一次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的卖方。
B1.1.1 RWS 可以有选择地应用于屠宰场,即使标准没有要求。见 B1.6 和附录 D。
B1.2 RWS 可能会全局应用。
B1.3 该标准仅适用于羊毛的供应链场所。
B1.3.1 再生羊毛不符合认证资格。
B1.4 本标准适用于含有至少 5%RWS 羊毛的产品(按原料的百分比计算)。包含非认证原始羊毛的最终产品不允许使用 RWS 名称或徽标进行标签。有关允许的消费者通信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 B2 节和 RWS-301 RWS 徽标使用和声明指南。
B1.5 该标准也可适用于羊毛加工的副产品(例如羊毛脂或羊毛油脂),其中羊毛加工的副产品 100%来自 RWS 羊毛。
B1.6 该标准也可适用于非食品屠宰。不允许使用 RWS 徽标,但允许使用有关副产品来源的文字声明。见附录 D。
B2.索偿
B2.1 与 RWS 有关的声明可能是特定于产品的,也可能是一般的(非特定于产品的)。
B2.1.1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 RWS 产品均符合产品特定的标签要求。
a. 产品在最后的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由卖方认证。
b. 产品中的所有羊毛材料均经过 RWS 认证。
c. 所有插图和语言均符合 RWS-301 RWS 徽标使用和声明指南的要求。
d. 最终艺术品的批准已通过标签发布表格从授权的认证机构获得。
e. 仅经过认证的组织可以参考 RWS 实际附加产品特定的声明(例如,吊牌,缝制的标签)。
B2.1.2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组织可以提出与 RWS 相关的一般营销声明(非特定产品):
a. 拥有 RWS 最新认证的组织
b. 购买经认证的产品或包含经认证的材料的产品的组织(已使用交易证书进行了验证)
c. 对 RWS 做出公开承诺的组织
B2.1.3 与 RWS 相关的所有索赔均应遵守 RWS-301 RWS 徽标使用和索赔指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