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农场集团成员向独立认证机构ICS出售羊毛无需交易证书

发布时间: 2025-06-18
文章来源:
阅读人数: 4

G 部分 - 监管链
预期结果:确保认证材料的完整性延续至最终消费者。
G1. 农场监管链标准
G1.1 若满足以下条件,农场生产的羊毛可作为责任羊毛标准(RWS)认证产品出售:
G1.1.1 羊毛从农场发运时,该农场已获得 RWS 认证;或
G1.1.2 最迟在羊毛剪取后一年内,农场首次获得 RWS 认证,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审核时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b. 农场从未进行过割皮防蝇法(mulesing)操作,或在审核前一年已停止该操作。
c. 此前剪取的羊毛的监管链得到确认。
G1.2 农场应保留以下记录:
G1.2.1 绵羊的购入和售出记录;
G1.2.2 羊毛产量;
G1.2.3 作为非 RWS 产品及依据各适用范围证书作为 RWS 产品出售的羊毛数量;
G1.2.4 所产羊毛的技术规格(如细度,以微米计)。
G1.3 农场应每年进行产量核对,证明依据绵羊数量、单只绵羊产毛量及其他相关因素,作为 RWS 产品出售的羊毛数量合理可信。对于农场集团认证,此项工作可由独立认证机构(ICS)完成,而非由各个农场分别执行。
G1.4 对于单个农场认证,农场每次出售 RWS 认证羊毛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交易证书。
G1.5 对于农场集团认证,独立认证机构(ICS)每次出售 RWS 认证羊毛时,或农场向独立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方出售 RWS 认证羊毛时,独立认证机构(ICS)应向认证机构申请交易证书。
注:农场集团成员向独立认证机构(ICS)出售羊毛无需交易证书。独立认证机构(ICS)可限制代表农场申请交易证书的时机。
G1.6 对于农场集团认证,若独立认证机构(ICS)实际持有羊毛,则独立认证机构(ICS)应确保每张交易证书所涵盖羊毛的农场级可追溯性。
G1.7 若认证组织开展以下任何活动,应适用 G2 部分规定:
G1.7.1 从不在同一范围认证证书内的农场购买 RWS 认证羊毛;
G1.7.2 进行羊毛加工(如洗毛);
G1.7.3 开展除 RWS 认证羊毛单独批次存储外,《含量声明标准》(CCS)中定义的外包活动。
G2. 监管链标准
G2.1 组织应符合 CCS - 101《含量声明标准》(CCS)的要求,具体如下:
G2.1.1 《含量声明标准》中所有提及 “CCS” 之处,应理解为 “RWS”。若与《含量声明标准》(CCS)存在冲突,以 RWS 要求为准。
G2.1.2 《含量声明标准》(CCS)中定义的 “声明材料”,在 RWS 体系中是指 RWS 认证材料。
G2.2 实际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上标注 RWS 认证声明的认证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G2.2.1 只有在获得授权认证机构依据 RAF - 301a《RWS 标识使用及声明指南》签发相应的标签使用许可表后,方可使用 RWS 吊牌或进行相关宣传。
G2.3 组织应保留所有存档的 RWS 认证材料的技术规格记录,包括成品和购入的原材料。

上一章: RWS认证辅导-ICS应为每个农场保留填写完成的《农场问卷》记录
下一章: RWS认证咨询-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低、中、高三种风险
P
热门项目
opular Item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