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培训-内部控制系统应为每个农场保存的记录要求
F2. 内部控制系统要求
F2.1 该组织应建立一套内部控制系统(ICS)。
F2.2 该组织应指定一名内部控制系统经理,由其负责内部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所有农场都符合负责任毛类标准(RMS)。
F2.3 该组织应配合认证机构的风险评估流程,以及对成员农场的信息协调和审核工作。
F2.4 内部控制系统应保留书面程序,以表明如何满足农场团体及社区农民团体认证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的程序:
F2.4.1 接纳、添加和除名团体成员;
F2.4.2 保存记录;
F2.4.3 对团体成员和内部控制系统人员进行培训;
F2.4.4 对团体成员进行内部检查;以及
F2.4.5 在团体内使用负责任毛类标准(RMS)的标识和进行宣传声明。
F2.5 内部控制系统应保存以下记录:
F2.5.1 一份书面的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架构文件;以及
F2.5.2 一份完整的团体成员名单。
F2.6 内部控制系统应为每个农场保存以下记录:
F2.6.1 一份已签署的成员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团体成员遵守负责任毛类标准(RMS)的权利和义务,并允许内部控制系统检查员进行检查以及认证机构进行审核;
F2.6.2 标明山羊所在位置的农场地图或草图;
F2.6.3 每个农场已填写完成的《农场问卷》;
F2.6.4 内部检查结果记录,显示该农场是否符合所有适用要求;以及
F2.6.5 记录哪些农场属于其他范围证书的涵盖范围,包括每种情况下获证组织的名称和认证类型(个体农场或农场团体)。
F2.7 内部控制系统应确保:
F2.7.1 所有团体成员都能获取一份负责任毛类标准(RMS)或该标准的相关章节;以及
F2.7.2 所有农场团体成员都理解该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清楚不符合标准的后果。
F2.8 应为团体成员和内部控制系统人员(包括内部控制系统检查员)提供关于负责任毛类标准(RMS)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足以让他们履行职责。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
F3. 团体成员要求
F3.1 团体成员应符合 B3 部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