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8.0版标准关于持证单位的薪酬与生活工资差距评估的要求
4.4.8 薪酬与生活工资差距评估
4.4.8.1 所有工人在入职前,都应收到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内容清晰易懂的书面雇佣条件说明,其中包括法定的薪酬、工资和社会福利。
4.4.8.2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福利至少应达到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基准标准,以较高者为准。无论如何,工资应始终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能有一定的可支配收入。
4.4.8.3 对于按 “计件工资” 支付的特定工作(无论该工作在雇主场所完成还是在家完成),其薪酬水平应与认证实体场所内从事类似工作的计时工人相当。若不存在此类工人,则认证实体可将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其他场所的薪酬水平作为基准。此外,在任何情况下,计件工人的工资都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协商工资或行业基准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4.4.8.4 薪酬应定期(至少每月)及时发放。每次发放工资时,都应告知工人该工资周期内薪酬的具体明细。
4.4.8.5 工人的薪酬应直接发放到本人手中或银行账户,或采用方便工人的方式发放。只要有可能,就应优先采用数字支付方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集体谈判协议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的数字工资支付方式。
4.4.8.6 禁止将薪酬扣留至雇佣期或培训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
4.4.8.7 只有在法律规定或集体协议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以提供更强保护的为准),才允许扣除薪酬。如需扣除,必须提前将扣除理由等相关信息告知工人。
4.4.8.8 加班工资应按照法律规定或集体谈判确定的较高费率支付,且该费率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 1.25 倍。如果当地法规允许,也可通过提供同等时长的休假来补偿加班。
4.4.8.9 认证实体应为其各自的经营活动计算 “生活工资”。此外,认证实体应将生活工资数据与自身的薪酬数据进行对比,计算工人的 “工资差距”。
4.4.8.10 认证实体应制定计划弥补工资差距,并向工人支付生活工资。
4.4.9 工作时间
4.4.9.1 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和行业基准标准,以对工人保护力度更大者为准。无论如何,认证实体的工作时间至少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框架要求,包括本小节中的一般原则。
4.4.9.2 正常情况下(不包括加班),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每个工作日应有休息时间,且平均每 7 天至少应有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时间。
4.4.9.3 加班应是自愿的,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且加班不应显著增加职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