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第八版标准关于性别平等与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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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性别平等
4.4.5.1 认证实体应通过平等、公平和透明的招聘、晋升及奖励程序与措施,努力实现性别平等。
4.4.5.2 应向所有人提供平等机会,无论其性别、性别认同及性取向如何,使其在培训以及职业和个人发展的各个方面均能受益。
4.4.5.3 认证实体应保护孕妇、母亲及其子女,包括保障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4.4.5.4 认证实体应防止因怀孕或产假而导致的解雇和职业发展受阻情况发生。
4.4.5.5 应保护女工免受解雇威胁或其他对其就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雇佣决定,避免此类情况阻碍她们结婚或怀孕。
4.4.5.6 应保护承担家庭责任的工人,使其在就业或解雇方面免受歧视。
4.4.6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4.4.6.1 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4.4.6.2 工人,无一例外,均享有结社自由、加入工会及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4.6.3 认证实体对工会的活动及其组织活动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不阻碍、不阻止、不干涉,也不监视这些活动。
4.4.6.4 认证实体应为工人及其代表提供时间和空间,以便他们组织和开展集体谈判。
4.4.6.5 若认证实体运营范围内没有工会,认证实体不应拒绝为工人提供选举代表的时间和资源。当选代表应能定期与工人及认证实体的代表进行沟通。
4.4.6.6 工人代表有权履行其代表职能,且不受任何损害性行为或威胁(包括解雇、恐吓、歧视或报复)的影响。认证实体不应实施或威胁实施任何此类损害性行为,包括因工人的工会成员身份或活动而对其进行解雇、恐吓、歧视、骚扰或报复。
4.4.6.7 每类员工均可由相应类别员工选举出的代表来代表。
4.4.6.8 集体谈判协议应得到遵守。
4.4.6.9 认证实体应展示(例如在公告栏上)并宣传(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4.4.6.10 若根据国家法律,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限制,认证实体必须设计适当的渠道,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合理、独立地行使。认证实体不得阻碍独立和自由的结社与谈判的发展。认证实体应允许其工人自由选举代表,并与这些代表就相关问题进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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