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深入GOTS童工劳动零容忍及全面防范与补救措施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第 4.4.3 节
“童工问题”
指引
认证实体在自身运营及其供应商的运营中均不得容忍童工现象。这一承诺适用于整个供应链。
认证实体应实施管理体系,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和第 182 号公约,防止雇佣 15 岁以下儿童,防止出现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并防止 18 岁以下员工从事危险工作。
认证实体应公开承诺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包括免受童工之害的权利。认证实体应将此类承诺纳入其责任商业行为(RBC)政策,或为此制定单独的政策。
认证实体应考虑经合组织《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中所提及的服装和鞋类行业童工问题的风险因素。
基于工作场所设立的童工监督委员会可能是监督童工问题的有效方式。
补救措施
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看似低于最低年龄的儿童从工作场所移除,并确保该儿童得到适当补救的过程中,鼓励认证实体监督曾受雇的童工得到充分保护,不再重返工作岗位,或陷入更不稳定的处境。
鼓励认证实体监督并积极支持曾受雇的童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包括与可靠的政府部门、社区、家庭及其他相关举措合作,寻找解决方案,帮助儿童从工作过渡到学习。
解读
“童工劳动” 是指剥夺儿童童年、潜力和尊严,和 / 或对儿童健康或身心发展有害的工作。
“最低年龄” 是指允许就业或工作的年龄,根据相关国家的国内制度,该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此类最低年龄可能大于或等于 15 岁,但不得小于 15 岁,不过在某些特定有限情况下,该年龄可为 14 岁。这些定义及使用是各国在批准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时所采用的。
参考文献
a.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第 2 条;
b.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的批准情况;
c.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1577 卷第 3 号(1990 年),第 28(1)条及以下各条,第 32 条。
d. 经合组织(2017 年),《经合组织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 105 - 115 页。
e. 国际劳工组织,《企业检查要点 —— 消除和预防童工劳动》(201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