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咨询-品牌商准则E部分核心内容解析之声明管理及场所管控与产品处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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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声明控制系统
E2.1 无论由谁来进行产品的最终销售,品牌商均应确保任何面向消费者的保证性声明符合 TE-301 与TE-302 中的准则。这包括那些出售该品牌产品的尚未获得认证的零售商所公布的信息。
为了符合本准则,强烈推荐品牌商要求其零售商在作出任何与产品相关的声明之前与其进行核实。此外,品牌商宜根据请求与零售商共享声明批准文件。
品牌商在进行与标准相关的联合营销或传播或在制订向零售商提供的指导时,宜认真遵循 TE-301 中的准则。
E2.2 所有保证性声明均应提交给认证机构批准。这包括吊牌、印刷标签、水洗标和网络在线声明。
允许在一个模板上同时追踪多个声明。
E3. 分销场所管理
E3.1 品牌商应保持一份场所名单,这些场所实际持有的声明材料属于品牌商,零售场所除外。这包括隶属于品牌商的分销场所,以及品牌商的分销或仓储分包商。
本准则限制在隶属于品牌商的仓库和分销渠道,并不适用于零售商所管辖的地点。
E3.2 品牌商应确保认证机构可进入隶属于品牌商以及分包的分销场地,以便对产品的储存和追踪进行验证,包括实地访问。
对准则的常规审核中未要求对品牌商的分销分包商(例如:第三方物流)开展现场审核,且 C5 部分的外包准则不适用于品牌商的分销分包商。
但若认证机构需要调查而品牌商却无法提供对分销分包商的访问权限,品牌将需要停止针对声明材料使用该分包商,以便满足 E3.2.
E4. 产品身份识别与销售
E4.1 品牌商应建立并维持一个产品身份识别系统,以便使品牌商识别最终产品,并将出售给消费者的最终产品与某个特定来料交易证书关联起来。
可通过多种方式来满足本准则。吊牌或水洗标可包括能够与交易证书中的信息进行对比的信息,比如批号。可保留送往某个特定零售商的批次记录。将产品与对应的交易证书关联而得出的结果最为重要。
E4.2 品牌商应维持一个对所有贴标或已识别为已获认证的出货产品的追踪系统,并应保持文档记录,以便证明来料采购文档记录与交易证书的关联。
E4.3 品牌商若向另一家企业(即非消费者)出售认证产品,该品牌商应将下列信息包括在每张发票或发票随附的补充销售文件中:
E4.3.1 品牌商的许可证号;
E4.3.2 放置标准的首字母缩写,用于清楚地识别哪些产品已获认证和哪些产品未获认证;以及
E4.3.3 品牌商的顾客若出现在最终零售商之前,即一家批发商,则应在补充销售文件中指明此类信息并传递给零售商。
这些标准不适用于品牌商向其子公司或与其处于共同所有权之下的组织出售产品的情况,除非该组织已另外获得独立的范围证书认证。当一个品牌作出的声明与我们的声明政策保持一致时,则符合 E4.3 的要求。若未作出声明,品牌则可提供补充销售文件并将其作为符合本准则的证据。补充声明文件的一个示例是出货交易证书,尽管已不再要求品牌商直接向零售商出具出货交易证书。品牌商可以为出售给消费
者的产品提供此信息,但未对此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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