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咨询-聚焦CCS认证B部分关键之声明与认证细则及资格约束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 2025-01-03
文章来源:
阅读人数: 14

B2. 声明
B2.1 不允许在任何消费产品或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营销上引述 CCS.
B2.2 允许作出有关 CCS 的非保证性声明,并且此类声明应遵守 TE-301 中的准则。当将 CCS 用于作出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以外的基础标准的声明时,则应运用那个基础标准中的声
明准则。
了解产销监管链和产品标签之间的联系很重要。只有完全通过所有适用的 CCS 准则认证的产品才有资格根据适用的标准(例如:RDS 或 GRS 标准)为产品贴标。产品标签被视为保证性声明,并且要求符合 TE-301 和 TE-302 Standards Logo Use Specifications 中的所有准则。
作为通用的产销监管链标准,不允许引述 CCS 作出产品相关声明。不被允许的声明示例包括“此产品经 CCS 认证”或“此产品含有 50%经 CCS 认证的材料”。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也授权其他标准在其产销监管链中使用 CCS. 
在此情况下使用 CCS 开展的审核要遵循其他标准的声明准则。这可以是不同于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的声明批准流程。
B3. 认证准则
B3.1 以下部分应适用于所有的 CCS 组织:
C 部分——管理系统准则
C5 外包适用于所有进行外包的组织,但当发包单位为品牌商时,其最终产品的外包储存除外。外包储存场地不应包括任何执行加工的场地。
C5 不适用于任何代表品牌商储存最终产品的外包厂房,例如:第三方物流。
B3.2 以下部分应适用于所有的 CCS 加工厂商、贸易商和分销场所。品牌商仅在同时是加工厂商时才被要求符合本部分。
D 部分——加工与实际持有准则
D3 材料加工与实际持有适用于 B3.2 中所列的实际持有声明材料的所有场所。
D4 混纺与混合适用于 B3.2 中所列的混纺或混合声明材料的所有场所。
D5 运输与销售适用于 B3.2 中所列的除品牌商之外的所有场所。
品牌商仅在同时是加工厂商,并且未被要求符合 D5 时,才被要求符合本部分。若在其加工厂商的场所内进行混纺/混合,则要求品牌商符合 D4.
B3.3 以下部分应适用于所有的 CCS 品牌商:
E 部分——品牌商准则
E1 接收最终产品适用于不执行 D 部分——加工与实际持有准则的所有品牌商。
B3.4 以下部分应适用于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场所的所有 CCS 组织:
F 部分——多场所认证与联合认证准则
多场所认证用于拥有多个场所并选择将其纳入同一张范围证书的组织。当前版本的CCS 已允许这样做。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已公布一项允许抽样审核的试点项目政策。试点将于 2024 年开始。这将记录在 CCS-107 Policy for Multi-Site Certification with Sampling of Sites 中。
联合认证用于为多家独立小公司管理认证的组织。一个组织可为与其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比如供应商)或在认证团体之外与之并无关系的公司管理联合认证。试点将于 2024 年开始。这将记录在 CCS-106 Policy for Supply Chain Group Certification 中。
B3.5 需遵守认证的所有场所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现场审核,除非该场所为允许进行较低频次审核或远程审核之类的例外情况。
某些审核可用远程方式来代替现场审核,但有限制条件。
示例:某组织若已获得一个或多个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认证,则其初次审核可通过远程方式开展。(这种情况不适用于 GRS.)
CCS-102 进一步界定了审核准则,包括一些可开展基于风险的审核的情况。
B4. 认证资格
B4.1 不应将任何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的认证颁发给受到任何美国法律限制的任何实体单位,或由美国限制的实体单位生产的任何整件或部分产品,或根据美国法律限制入境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B4.1.1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Entity List 
B4.1.2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B4.1.3 The scope of a Withhold Release Order issued by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B4.1.4 Section 30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or any other list promulga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07 (19U.S.C. § 1307)
B4.2 在禁令生效期间,ASR-225 List of Banned Organizations 中的任何组织均不应获得认证或作为场所或分包商列入任何 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标准的范围证书中。
作为一家设立在美国的非营利组织,Textile Exchange(可持续纺织促进会)的政策与美国立法保持一致。为了确保我们标准的认证资格与最新的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增加了上述准则。以上列出的资源代表了美国法律中已知的最适用领域,“但不限于”意在确保所有各方均对今后也许会发生的变化保持认识。

上一章: CCS认证咨询-F部分认证赋能纺织行业实施指南引领高质量发展
下一章: CCS认证辅导-认证原则B部分全知晓之从供应链场所到零售商的认证范畴解析
P
热门项目
opular Item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