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解析纺织品行业社会准则的关键要点与实施要求
3 社会准则
3.1 范围
以下社会准则适用于所有雇佣工人的纺织品加工、制造及贸易阶段。考虑到农业层面的特殊性质以及依据本标准进行直接监测与保证的有限可能性,同样的原则与要求也适用于农场层面。
为充分实施与评估以下具体准则,应确保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应的国际劳工公约、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以及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
认证机构在进行检查与审计时,应在风险评估中研究、吸收并考虑当地及国家的情况。
认证实体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员工队伍中提高对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社会准则的认识。
3.2 就业自由选择
3.2.1 不存在奴役、强迫、抵押、贩卖或契约劳工的情况。
3.2.2 不得使用强迫劳动。
3.2.3 工人无需向雇主交付 “押金” 或身份证。按照雇佣合同规定,在双方约定的通知期过后,工人可自由离职。
3.2.4 工人入职无需付费。
3.2.5 工人不得被迫使用工厂提供的住宿或交通工具。
3.3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3.3.1 尊重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3.3.2 工人不分彼此,有权加入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
3.3.3 雇主对工会及其组织活动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不阻碍、不阻止、不干涉这些活动,也不进行监视。
3.3.4 工人代表能够在工作场所不受恐吓、歧视或报复威胁地履行代表职责。雇主不因工人的工会成员身份或活动而对其进行恐吓或歧视。
3.3.5 尊重集体谈判协议。
3.3.6 通过展示(例如在公告栏上)和传达(例如在雇佣合同中)告知工人集体谈判权。
3.3.7 若工作场所没有工会,雇主不得拒绝为工人提供选举代表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当选代表应能定期与工人和雇主代表接触。
3.3.8 每类员工都可由相应类别的当选代表代言。
3.3.9 在法律限制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的情况下,雇主应促进而非阻碍发展独立、自由结社与谈判的替代途径,并允许工人自由选举代表,以便公司就相关问题与其进行对话。
3.4 禁止使用童工
3.4.1 无论性别,禁止使用童工。
3.4.2 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工人(年龄在最低工作年龄至 18 岁之间)不得在夜间或危险条件下工作。
3.4.3 未成年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 8 小时或法定未成年工工作时限(以较低者为准)。禁止加班,并应提供至少连续 12 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惯常的每周休息日。
3.4.4 这些政策与程序,包括对 “儿童” 和 “童工” 术语的解释,至少应符合相关国际劳工公约第 138 号和第 182 号的规定,或国家 / 地方法律(以提供更严格保护者为准)。
3.5 不得实施歧视
3.5.1 在招聘、薪酬、培训机会、晋升、解雇、退休或加班权利等方面,不得基于种族、种姓、族裔或民族出身、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取向、工会成员身份、政治派别、社会背景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歧视的条件进行歧视。特别是,不得以上述任何理由骚扰或惩戒工人。
3.6 职业健康与安全(OHS)
3.6.1 工作条件安全且卫生。
3.6.2 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同时考虑到行业的现有知识以及任何特定危害。弱势群体,如但不限于未成年工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以及残疾人,应得到特殊保护。
3.6.3 应免费向工人(包括在家工作的人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确保在必要时工人使用这些设备。应采取充分措施,尽可能合理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害源,以预防因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健康损害。
3.6.4 公司应确保提供充分的职业医疗援助及相关设施。
3.6.5 应建立系统以检测、评估、避免和应对对工人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患病。
3.6.6 对于所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和制剂,应保存相应的材料安全数据表(SDS),并确保实施处理和储存这些化学品的适用健康与安全措施。
3.6.7 公司应在其影响力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所使用的设备和建筑物(包括提供给工人的住宿,如有的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防范任何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工人无需许可即可离开工作场所。
3.6.8 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同时考虑到行业的现有知识、任何特定危害以及特定国家 / 地区的风险。
3.6.9 工人应接受定期且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培训,包括防火培训和疏散演练,新入职或岗位调整的工人应重复接受此类培训。
3.6.10 雇主应以当地语言和员工使用的语言提供培训并设置安全标识。
3.6.11 工人(包括在家工作的人员)和员工应接受定期且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培训,包括相关的防火培训和疏散演练,新入职或岗位调整的工人应重复接受此类培训。
3.6.12 如果工厂雇佣在家工作的人员,应采取有效行动确保给予这些在家工作的人员与在工厂工作的人员同等水平的保护。
3.6.13 应提供并合理限制使用功能齐全、清洁的厕所设施、免费饮用水,如有必要,还应提供休息区、就餐区和食品储存卫生设施。
3.6.14 提供的住宿(如有的话)应清洁、安全,并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
3.6.15 雇主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健康与安全事宜。
3.7 禁止骚扰与暴力
3.7.1 雇主应在其社会责任合规政策(见 3.12 节)中承诺营造一个无骚扰、无欺凌、无暴力的工作环境。
3.7.2 工作场所禁止性骚扰、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不分性别。
3.7.3 禁止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遭受身体、性或心理伤害或痛苦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此类行为的威胁、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3.7.4 禁止身体虐待或体罚、身体虐待威胁、性或其他骚扰以及言语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恐吓。
3.7.6 应尊重和保护人权。雇主应有相应的政策承诺。
3.7.7 管理层应鼓励对虐待或苛待行为进行保密举报。每个工作场所应展示当地申诉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以便所有工人都能获取。此信息应在签订雇佣合同前提供。
3.7.8 所有纪律处分措施均应记录在案。
3.8 薪酬与生活工资差距评估
3.8.1 标准工作周支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应符合国家法律标准或行业基准标准(以较高者为准)。无论如何,工资应始终足以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定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3.8.2 所有工人在入职前应获得关于其雇佣条件的书面、易懂信息,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包括法定工资和社会福利。
3.8.3 工资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及时支付。每次支付工资时,应告知工人有关支付期间工资的详细情况。
3.8.4 禁止在雇佣或培训期结束时一次性支付扣留的工资。
3.8.5 对于按 “计件” 支付报酬的特定工作(在家或在工厂完成),报酬率应与雇主工厂内从事类似工作的小时工报酬相当。如果没有此类工人,则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可将同一活动领域和相关地区另一工厂的报酬作为基准。
3.8.6 不允许将扣减工资作为纪律处分措施。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他扣减。
3.8.7 加班应按法律规定或通过集体谈判确定的较高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率不得低于正常费率的一又四分之一倍。如果当地法规允许,也可提供等值的休闲时间作为加班补偿。
3.8.8 工人应直接以现金 / 银行转账或便于工人的方式领取工资。
3.8.9 认证实体应计算各自运营活动中的 “生活工资”。此外,他们应将生活工资数据与薪酬数据进行比较,并计算工人的 “工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