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关于生产与流通各环节关键要求与操作要点的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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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 环境管理
除遵循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准则外,所有公司还应确保遵守适用于其加工 / 制造阶段的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涉及大气排放、废水排放以及废弃物和污泥处置的规定)。
它们应制定书面的环境政策与程序,以便对工厂内的相关环境绩效进行监测与改进。环境政策应传达给所有员工。根据加工 / 制造阶段的不同,所具备的数据与程序需涵盖:
a) 责任人
b) 能源与水资源数据及其每千克纺织品产出的消耗量
c) 降低每千克纺织品产出的能源与水资源消耗的目标及程序
d) 废弃物与排放物监测
e) 减少废弃物与排放物的程序
f) 发生废弃物与污染事故时应遵循的程序
g) 员工在节水节能、化学品正确处理与最低限度使用及其妥善处置方面的培训记录
h) 改进方案
为加工 GOTS 产品,应维持充足的经 GOTS 认可的化学投入品库存。湿加工单位应完整记录化学品使用、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废水处理情况,包括污泥处置。尤其要持续测量与监测废水温度、pH 值及沉淀物数量。不得进行现场焚烧废弃物或不受控制的垃圾填埋。
认证实体需收集自身运营活动中的温室气体排放(GHG)源信息,并确定每个排放源的减排手段。
2.4.11 废水处理
所有湿加工单位的废水在排入环境之前,应在内部或外部功能完备的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废水处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 pH 值、温度、总有机碳(TOC)、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脱色、(化学)污染物残留及排放路径等方面的限值。若 GOTS 要求低于当地 / 国家法律规定,以当地 / 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准。
排入环境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每千克加工纺织品(产出)20 克。对于洗涤含脂羊毛,允许的特殊限值为每千克 45 克。
对麻类韧皮纤维水沤制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时,大麻纤维的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应至少降低 95%,其他所有韧皮纤维应至少降低 75%。
若法律未对排入地表水的废水 pH 值和温度作出限定,排放废水的 pH 值应介于 6 到 9 之间(除非受纳水体的 pH 值不在此范围),温度应低于 35°C(除非受纳水体温度高于此值)。应定期在正常运行产能下对废水进行分析并记录。
2.4.12 储存、包装与运输
2.4.12.1 GOTS 产品的企业对企业(B2B)贸易
有机纺织品应采用能防止被禁用物质污染、与常规产品混合或内容物被替换的方式进行储存与运输。运输工具与路线应记录在案。
若因国家或地区法规要求必须使用杀虫剂 / 杀菌剂,可在仓库 / 运输环节使用,但应符合适用的国际或国家有机生产标准。用于储存与运输活动的木质托盘不受此要求限制。
2.4.12.2 GOTS 产品的零售(B2C)贸易
GOTS 产品零售包装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全新塑料衣架,可使用再生塑料衣架。
带有完整 GOTS 标识的最终产品可与同类常规产品一起储存 / 运输,前提是能确保产品不会被替换。
合成包装材料不应含氯化塑料(如 PVC),应尽量减少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
用于 GOTS 产品零售包装的纸张或纸板(包括吊牌或挂牌等标签物品)应源自消费前或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或依据验证符合可持续林业管理原则的项目进行认证。
用于包装的纺织纤维材料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a) 经认证为有机材料(如 2.2.1 节所述)并符合 2.4.15 节的限用物质清单(RSL)标准
b) 经认证为有机转换材料(如 2.2.2 节所述)并符合 2.4.15 节的 RSL 标准
c) 符合可接受的附加纤维标准(2.4.9.1 节),对百分比无限制且符合 2.4.16 节标准
2.4.13 记录保存与内部质量保证
所有操作程序与实践均应有有效的文件控制系统与记录作为支撑,以便追溯:
a) 交付至单位的有机及附加(原)材料、配件以及投入品的来源、性质与数量
b) 单位内的货物流向(所执行的加工 / 制造步骤、所用配方及库存数量)
c) 制成品的组成
d) 离开单位的 GOTS 产品的性质、数量及收货人
e) 为对运营进行恰当检查可能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与检查相关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采购有机纤维的认证实体应接收并留存由认可认证机构签发的交易证书(=TCs,检验证书),且所购全部数量均应依据 2.1 节标准进行认证。
采购 GOTS 产品的认证实体应接收并留存由认可认证机构签发的 GOTS 交易证书,所购全部 GOTS 产品数量应依据现行的交易证书(TCs)签发政策与模板进行认证。采购有机纤维的认证实体应接收并留存生产者和贸易商(如适用)的范围证书和 / 或交易证书(如适用),所购全部数量应依据有机生产标准进行认证。应遵循最新版本的《交易证书(TCs)签发政策与模板》中规定的所有进一步条件。
任何有机纤维和 GOTS 产品的收货人在收到认证产品时,应检查包装或容器的完整性,并根据产品标识及相应文件(如发票、提单、交易证书)所含信息核实认证产品的来源与性质。
对 GOTS 合规状态存疑的产品,只有在消除疑虑后才能进行加工或包装。
有机纤维和 GOTS 产品应在所有相应发票上明确标识。
认证实体应持有发票、送货单以及列有其在加工和制造 GOTS 产品时使用的所有制剂的有效批准函副本,以此作为用于 GOTS 产品的所有着色剂和纺织助剂均已实际获得批准的验证证据。
认证实体应与每个分包商签订合同,规定所分配相关工作的条件,并最终对遵守本标准的所有准则负责。
认证实体应根据 GOTS 要求收集、整理并分享与影响评估相关的非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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