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S认证咨询-A3.1范围聚焦之关键适用要点及材料甄别指南阐释
A3—— 回收声明标准(RCS)认证原则
A3.1 范围
A3.1a 本标准适用于含有 5% 或更多回收成分的产品。某些例外情况可能适用,有关豁免流程,请参阅纺织品交易所认证与认证程序。
指导意见:当 RCS 产品中一种再生材料的 100% 被回收利用,但在总体体积百分比中低于 5% 的最低要求时 —— 那么 RCS 仍可用于认证该产品(例如,含 2% 回收氨纶 / 弹性纤维的产品)。
A3.1b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经核实的回收材料,并可适用于任何供应链。
指导意见:认证机构应按照 A1—— 定义部分,对宣称的材料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回收材料的资格。与消费后回收材料相比,更难确定一种再生材料是消费前回收材料,还是仅仅属于资源利用效率范畴。
在涉及消费前回收材料声明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了解以下内容以做出判定:
这种材料是由什么过程产生的?
现在这种材料作为投入被用于什么过程?
需要进行哪些再加工,才能使这种再生材料再次用作投入材料?
认证机构应依据回收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识别的准确性。认证机构应使用以下准则来确定材料是回收材料,还是仅仅属于资源利用效率范畴:
从初次制造过程中收集并重新投入到产生它的同一过程中的再生材料,不应被视为回收材料。
只需经过极少加工就可用于另一个供应链的再生材料,不应被视为回收材料,因为它并非 “从废物流中转移出来”。
例如:尼龙纺纱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副产品长期以来一直被用于制造尼龙扣。现在,随着对回收尼龙需求的增加,这种材料现正被重新熔化并用于制造尼龙纱线。这可能不被视为回收材料,因为它并非真正从废物流中转移出来。
查看产生再生材料的制造过程的废品率。如果废品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可能表明再生材料是有意生产出来的,因此不符合消费前回收材料的资格。
例如:一家纺纱厂的废品率不应达到 50%。
如果审核员或认证机构不确定一种材料是否符合回收材料的资格,他们应联系纺织品交易所进行判定。纺织品交易所将在疑难案例中咨询行业专家以做出决策,并将记录过往的决策。经认证的组织和认证机构均可对纺织品交易所的决策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