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S认证咨询-山羊处理与运输相关要求及规范
AW4. 处理与运输
期望结果:建立良好的人与动物关系,在农场内以及农场外对动物进行处理和运输时,要以保护动物福利的方式开展。
AW4.1 应对动物采取人道的处理方式,虐待动物是不可接受的。
AW4.1.1 虐待行为包括粗暴的身体接触,例如踢打、撞击、用力摔关羊圈门致使撞到山羊、绊倒、扔摔动物、拖拽山羊,或通过拉扯羊毛、尾巴、耳朵、头部、羊角或颈部来拉动山羊,以及拖拽后腿等行为。
AW4.1.2 在处理有特殊需求的山羊(如小羊羔、怀孕后期的母羊、跛脚山羊和公羊)时,应格外小心。怀孕后期的母羊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可进行处理。
AW4.1.3 不得使用电刺棒。
AW4.2 在处理动物时,应优先使用听觉或视觉辅助工具(如响器或旗帜),而非进行身体接触。
AW4.3 驱赶山羊步行时,不应强迫它们以会导致疲惫、热应激或受伤的速度行进。
AW4.3.1 应以平静的方式、让山羊以自然放松的速度驱赶它们,且速度不应快于最慢山羊的速度。
AW4.3.2 患病、受伤、残疾、严重跛脚或怀孕后期的动物只有在必要时才可移动,且移动速度应适合它们的身体状况。
AW4.3.3 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使用车辆来运送变得跛脚或虚弱的山羊。
AW4.4 饲养人员应对狗有良好的管控能力,在放牧山羊时能控制好狗。
AW4.4.1 不应允许狗迫使山羊过快移动,也不应在山羊无处可去时仍强迫它们移动。
AW4.5 畜牧守护动物应适合农场环境以及预期的捕食者威胁情况。
AW4.6 在农场负责或管控山羊运输的情况下,应满足《风险管理体系(RMS)运输指南》(附录 D)以及地区法律要求。
AW4.7 养殖者应记录与其山羊所有运输相关的受伤率和死亡率,并采取行动应对较高的比率情况。
AW4.8 养殖者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其山羊出售给打算将牲畜出口到国外用于屠宰的贸易商或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