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辅导-关于弥补工资差距及支付生活工资计划与工作时间相关规定及指南

发布时间: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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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第 4.4.8.10 节 “认证实体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弥补工资差距并向其工人支付生活工资。”
指南
・有系统地将工资差距计算结果与买家分享,询问他们需要多长时间提高价格以弥补工资差距,并记录他们的回应。
・制定一项计划(由被授权实施该计划的人员签署)。
・该计划应包含每年减少工资差距直至完全消除的义务。
・计划应考虑到由于通货膨胀、税收和法定扣除等因素,生活工资可能会发生变化。
・确保该计划是基于与公认的工会进行对话而制定的,如果没有工会,则与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进行对话。
・让采购量占比超过 20% 的买家参与进来,以便可以讨论他们将如何推动工资提升。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第 4.4.9 节 “工作时间”
指南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国际框架设定了认证实体无论如何都应遵守的与工作时间相关的最低标准。工作时间也可由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进行规范。
・第 3.9.2 和 3.9.3 小节中列出的关于工作时间的原则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框架的,并且是认证实体在所有情况下都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即便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对工人的保护程度更低。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基准标准对工人的保护程度高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标准,认证实体应采用在工作时间、每日或每周休息时间以及加班方面对工人最有利的那套规则。
・“工作时间” 一词是指受雇人员可供认证实体支配的时间;它不包括受雇人员不受认证实体支配的休息时间。本小节所设定的原则涉及正常工作时间,即一天或一周内依法可工作的小时数,不包括加班时间。
・每周的休息时间应尽可能:(1)同时给予认证实体内所有相关人员;(2)与该国或该地区的传统或习俗所确定的休息日一致;(3)尽可能尊重宗教少数群体的传统和习俗。
・“加班” 是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所工作的小时数。
・“自愿” 是指加班不应被强制,不应受雇主的随意支配,并且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如果就业合同中列举的加班要求是得到国家立法或集体谈判协议允许且符合其规定的,那么应将其视为自愿加班。
・对于兼职员工(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全职员工的受雇人员),只要一周内工作的总小时数不超过全职员工所允许的总(正常 + 加班)小时数,就不考虑每周加班最多 12 小时的限制。
参考文件
a. 1919 年《(工业)工作时间公约》(第 1 号公约)
b. 1921 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 14 号公约)
c. 1930 年《(商业和办公室)工作时间公约》(第 30 号公约)
d. 1957 年《每周休息(商业和办公室)公约》(第 106 号公约)
e. 1994 年《兼职工作公约》(第 175 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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