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认证实体应参考供应链和行业层面申诉机制的相关指导意见
4.7.2 通过合法流程承诺处理供应链投诉(非运营层面机制)
4.7.2.1. 认证实体应为其造成或促成的不利影响的补救提供支持或开展合作。认证实体应参与合法流程,使其能够听取并处理其在供应链中造成或促成危害的实质性且有根据的投诉。供应链申诉机制包括,例如,品牌为供应商设施设立的备用机制。这些流程构成了非运营层面的申诉机制。《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投诉程序》应被视为处理任何与 GOTS 相关问题的合法申诉机制。
4.7.2.2. 关于认证实体如何在涉及供应链或行业层面企业的申诉机制方面实现上述目标的示例包括:
・参与提供此类机制的多利益相关者倡议,例如作为成员参与,或同意就针对此类企业提出的合法投诉进行调解(如《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投诉程序》)。
・与工会达成协议,建立工会针对此类企业提出投诉的流程。
・当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根据《经合组织准则》的程序判定某一问题属实后,同意与该国家联络点进行调解。
4.7.2.3. 如果认证实体决定参与供应链或行业层面的申诉机制,应基于合法性、可及性、可预测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以对话为基础这些核心标准来设计和实施。 在参与供应链或行业层面的申诉机制时,认证实体应借鉴性别视角来增强合法性、可及性、公平性和权利兼容性。
4.7.2.4. 合法性。人们应对专为解决他们关切问题而设计的申诉机制抱有信心和信任。这些机制必须透明且负有责任,以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公平处理,并依照既定程序进行。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报复、反制、骚扰或歧视,包括考虑到某些工人(如女性和移民工人)的特殊情况和脆弱性。作为申诉机制接入点的人员应值得信赖、经过培训、知识渊博且易于接近。投诉人应有选择匿名的权利,例如通过合法代表的方式。申诉机制应配备充足资源并具备所需专业知识,以识别其工作中的人权影响,并在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中有效融入人权标准。应存在上诉、复审、重新审议或其他升级处理的可能性,例如通过可靠的地方机制、多利益相关者倡议或经合组织准则的国家联络点等方式。 认证实体应确保制定相关政策,以应对提出申诉者面临的报复风险,因为这会影响可及性。
4.7.2.5. 可及性。工人应充分了解为他们所用而设计的申诉机制。这些机制需要易于获取,并根据可能面临挑战的个人情况进行定制。这包括为受教育程度有限、有阅读困难或使用不同语言的人提供支持。申诉机制的存在应得到广泛宣传。其投诉流程和表格应清晰明了、简单易懂。申诉机制应设有多个接入点,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独立于供应链或行业层面企业的接入点,比如可为工会会员和非会员开放的工会接入点。
4.7.2.6. 可预测性。申诉机制的设计应具有透明且易于理解的步骤。每个步骤都应有明确界定的程序以及预期的完成时间框架。同样重要的是,应配备有效的监测工具来监督并确保这些程序能始终如一地按预期执行。在投诉处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让投诉人了解情况。每一项投诉都应得到认真对待。
4.7.2.7. 公平性。受影响的个人应能够轻松获取他们所需的信息、建议和专家帮助。这将确保他们能够以公平、知情且尊重他人的方式使用投诉系统。
4.7.2.8. 透明度。应始终让受影响的个人了解其投诉的处理情况。此外,关于申诉机制运作情况和有效性的一般信息应向所有人公开。
4.7.2.9. 以对话为基础。申诉机制应寻求通过各方或其代表之间的对话来解决问题。
4.7.2.10. 任何申诉机制都不应妨碍人权受侵犯受害者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
4.7.2.11. 认证实体应参考供应链和行业层面申诉机制的相关指导意见。
4.7.2.12. 此外,认证实体应在尊重保密性的前提下,记录并允许公布通过此类机制收到的投诉以及所提供的补救措施,以便分享经验教训。
4.7.3 认证实体在造成或促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供补救或协助补救
4.7.3.1. 当认证实体造成或促成了不利的人权或其他影响时,应提供补救措施或协助提供补救措施,目的是使受影响人员恢复到若未发生不利影响时他们原本所处的状态。因此,补救措施应与不利影响的重要性、严重性和规模相称。补救措施应适当、及时、符合文化习惯且对性别敏感。认证实体应真诚地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并合作,以确定合适的补救措施。
4.7.3.2. 当多方造成或促成了不利影响时,认证实体应寻求与其他方合作。与其他方的合作并不能免除认证实体的任何责任,并且它应根据自身对影响的促成程度自行提供、协助或支持补救措施。
4.7.3.3. 补救措施或多种补救措施的组合可能包括恢复原状或康复、财务或非财务补偿、安抚与道歉、对针对投诉人实施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实施合法的惩罚性制裁或纪律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未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停止特定的商业活动或关系。
4.7.3.4. 补救措施的形式应符合适用的国内法律和 / 或相关国际准则,以标准更高且能提供更好补救措施者为准。在不存在具体标准的情况下,补救措施应与类似案例中提供的补救措施保持一致。
4.7.3.5. 认证实体应评估补救措施的效果并解决任何不足之处,以确保补救措施对人权有积极贡献。
4.7.3.6. 认证实体应评估投诉人对补救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这有助于认证实体的补救程序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