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之现状调查与评价
7 现状调查与评价
7.1 基本原则与要求
7.1.1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资料分析与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7.1.2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等方法获取。
7.1.3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时,应分别按相应评价工作等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特征适当调整、优化调查内容。7.1.4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重点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并兼顾其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7.2 调查评价范围
7.2.1 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7.2.2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类型、污染途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并说明,或参考表 5 确定。
7.2.3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7.2.4 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0.2 k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7.3 调查内容与要求
7.3.1 资料收集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有针对性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壤类型分布图;
b)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特征资料、水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
c)土地利用历史情况;
d)与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7.3.2 理化特性调查内容
7.3.2.1 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建设项目特征与评价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体构型、土壤结构、土壤质地、阳离子交换量、氧化还原电位、饱和导水率、土壤容重、孔隙度等;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调查植被、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等,可参照表 C.1 填写。
7.3.2.2 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参照表 C.2 填写土壤剖面调查表。7.3.3 影响源调查
7.3.3.1 应调查与建设项目产生同种特征因子或造成相同土壤环境影响后果的影响源。7.3.3.2 改、扩建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其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对现有工程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调查,并重点调查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的土壤污染现状。
7.4 现状监测
7.4.1 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类型、影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
7.4.2 布点原则
7.4.2.1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评价工作等级、土地利用类型确定,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建设项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现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7.4.2.2 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应至少设置 1 个表层样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未受人为污染或相对未受污染的区域。
7.4.2.3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征、地面径流方向设置表层样监测点。7.4.2.4 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主要产污装置区应设置柱状样监测点,采样深度需至装置底部与土壤接触面以下,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
7.4.2.5 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 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
7.4.2.6 涉及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占地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1 个表层样监测点。
7.4.2.7 线性工程应重点在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阀室、加油站及维修场所等)设置监测点,涉及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的应根据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或厂区内的平面布局情况确定监测点布设位置。
7.4.2.8 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现有工程厂界外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测点。
7.4.2.9 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改、扩建项目,可在主导风向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位,以反映降尘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7.4.2.10 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应结合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取样深度根据其可能影响的情况确定。7.4.2.11 建设项目现状监测点设置应兼顾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
7.4.3.1 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要求。
7.4.3.2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保持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 5 000 hm2的,每增加 1 000 hm2增加 1 个监测点。
7.4.3.3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 100 hm2的,每增加 20 hm2增加1 个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