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之环境监测计划
发布时间: 2018-12-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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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监测计划
9.1 一般性要求
9.1.1 一级评价项目按 HJ 819 的要求,提出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的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9.1.2 二级评价项目按 HJ 819 的要求,提出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的污染源监测计划。
9.1.3 三级评价项目可参照 HJ 819 的要求,并适当简化环境监测计划。
9.2 污染源监测计划
9.2.1 按照 HJ 819、HJ 942、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9.2.2 污染源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相关格式要求见附录C 中 C.7。
9.3 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9.3.1 筛选按 5.3.2 要求计算的项目排放污染物 Pi≥1%的其他污染物作为环境质量监测因子。
9.3.2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般在项目厂界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有)外侧设置 1 - 2 个监测点。
9.3.3 各监测因子的环境质量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时段参照 6.3.1 执行。
9.3.4 新建 10 公里及以上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应在道路沿线设置至少 1 个路边交通自动连续监测点,监测项目包括道路交通源排放的基本污染物。
9.3.5 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应符合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HJ 819、HJ 942 的相关要求。
9.3.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格式要求见附录 C 中 C.7。
9.4 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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