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发布时间: 2018-12-0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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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10.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1.1 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a)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
b)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10%);
c) 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叠加现状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后,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对于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叠加后的短期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10.1.2 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认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a) 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需另有替代源的削减方案;
b)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
c)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10%);
d) 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评价,
叠加达标年目标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或满足达标规划确定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按 8.8.4计算的预测范围内年平均质量浓度变化率 k≤-20%;对于现状达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后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对于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叠加后的短期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10.1.3 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当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主要污染物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叠加后的短期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时,则认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10.2 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及方案比选结果
10.2.1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预防措施必须保证污染源排放以及控制措施均符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满足经济、技术可行性。
10.2.2 从项目选址选线、污染源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方式、污染控制措施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等方面,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区域削减方案、项目正常排放及非正常排放下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综合评价治理设施、预防措施及排放方案的优劣,并对存在的问题(如果有)提出解决方案。经对解决方案进行进一步预测和评价比选后,给出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建议及最终的推荐方案。
10.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0.3.1 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优化调整项目选址、布局或搬迁的建议。
10.3.2 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之外,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符合 10.1 规定的要求。
10.4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
10.4.1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环境影响可接受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所需表格要求,明确给出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表。
10.4.2 评价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并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
10.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应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与结论进行自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内容与格式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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