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章 实施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自然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三)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