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等(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涉网二次系统是指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是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的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调度机构应加强调度管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和汇总分析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调度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二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设备运维、故障排查处置等工作能力。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监管要求组织并督促二次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应组织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二次系统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应组织制定(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规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将与电力监管相关的事项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二次系统专业会议;组织开展二次系统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分析报告。
第九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保障二次系统网络安全投入,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调度机构技术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省级、区域调度机构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国家电力调控中心和南方电网电力调控中心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南方电网电力调控中心同时报南方能源监管局。相关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上通报。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