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调度机构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二次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各自负责所属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相关电力用户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调度机构相关规程落实负荷控制、稳定控制、低频减负荷、低压减负荷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的应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对不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二次系统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进行相关试验。需要进行联合调试的,调度机构负责安排相关运行方式,为联合调试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已运行的二次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需要改造升级的,应满足本规定关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网络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所进行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及二次系统运行的重要设备投运和重大试验工作,应严密组织,防止引发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调度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投运和试验安排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加强二次系统网络安全监视,当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影响涉网二次系统安全的应同时向调度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二次系统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加强二次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电力系统发生异常与故障后,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有关规定,正确、迅速进行处理,保全现场文档,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设备状态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互相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查找异常与事故原因,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三十二条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或参与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参与涉网二次系统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分析工作,并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网络安全专用防护产品的使用单位应督促研发单位和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关键技术泄露。严禁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二次系统网络安全专用防护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