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S认证咨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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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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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相关电力用户是指农林水利、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具有二次系统的大负荷用户,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负荷聚合商等。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发电企业是电力企业的一种类别,是指并入电网运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发电厂(场、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紧密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指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主要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服务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其他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指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主要为保护电源及相关电力用户而配置的,与电网存在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第四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本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监安全〔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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